在旅檢渠道攜帶:化妝品、相機、攝像機、數碼相機為50%;
海關總署公告第54號2010(關於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查驗放行標準有關事項)
2010-08-19
1.入境居民旅客攜帶從境外獲得的個人自用物品,總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人民幣)的;非居民旅客攜帶總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個人自用物品擬在境內停留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壹品種限於個人自用和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類制品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另行辦理。
二、入境居民旅客攜帶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自用進口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在境內停留自用物品,且金額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過金額的自用物品征稅,未分割的物品全額征稅。
三、對短期內多次旅行的旅客行李、物品的征收、豁免規定,以及驗放標準,另行規定。
物品有三種稅率:65,438+00%,20%,5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海關總署2007年6月修訂的《進境旅客行李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清單》,列明的完稅價格與應稅物品實際價格相差達到3倍(或1/3)以上的,經現場司級領導同意,可采取分別定價的原則。
海關總署公告2010第43號(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9.1起生效:
個人郵寄進境物品,進口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含5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
個人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臺灣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幣800元為限。
超過規定限額的,應當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委托進出口公司代理進口報關。但包裹內只有壹件物品不可分割,且超過規定限量,經海關查驗確屬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的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郵寄進出口的商業郵件,應當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化妝品個人用品的進口稅率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