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範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範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中醫藥,即中國傳統醫藥,是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特定理論和中華文化特征的醫學體系。中醫藥是我國醫藥衛生體系的特色和優勢,是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國家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第四條發展中醫藥應當遵循其自身規律,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堅持繼承和創新,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堅持統籌規劃,促進中醫藥全面協調發展;堅持中醫西醫相互學習,鼓勵西醫學習中醫,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采取措施支持組織、個人捐助中醫藥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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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條例》
第壹條
為了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和中醫藥教育、科研、對外交流以及中醫藥事業管理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中藥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執行。
第三條
國家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鼓勵中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同提高,推動中醫、西醫兩種醫學體系的有機結合,全面發展我國中醫藥事業。
第四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使中醫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醫療需求,統籌安排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完善城鄉中醫服務網絡。
第六條
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對在繼承和發展中醫藥事業中做出顯著貢獻和在邊遠地區從事中醫藥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並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九條
中醫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活動,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遵循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運用傳統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發揮中醫藥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復中的作用,為群眾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中醫藥服務。
第十條
依法設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城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能夠提供中醫醫療服務。
第十壹條
中醫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通過資格考試,並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中醫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