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藥師/藥師/主管藥師等級實行滾動式管理,周期為兩年,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壹專業四門科目的考試即可獲得職業資格證書。
不同專業之間各科考試成績不作為同壹專業計算。參加過初級藥師/藥師/主管藥師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報名其余科目時,必須使用原檔案號。
對在有效期內單科考試合格,因工作變動在外地考試合格的,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職業資格證書。(合格分數線壹般為每科60分)
擴展數據:
註冊要求:
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十壹條執業藥師資格實行註冊。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是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註冊主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是註冊主管機關。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有責任對執業藥師註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和範圍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註冊的,不得作為執業藥師執業。
第十三條註冊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藥師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從事執業藥師工作。
(四)經單位批準。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註冊欄加蓋註冊專用章,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由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統壹印制的《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報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執業藥師只能在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執業藥師變更執業領域和範圍的,應當及時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六條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人必須到登記機構辦理重新登記手續。重新註冊時,除第十三條規定外,還必須有繼續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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