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孩子輸液後死亡。
“孩子才四歲。我去醫院看了醫生。怎麽沒了?”4月29日下午,楊洋的叔叔告訴記者。
高峰回憶說,4月27日上午9點多,楊洋咳嗽了壹聲。因為淮南市第三人民醫院是醫保定點醫院,家人將楊洋送到這家醫院治療。然後醫生開了藥,孩子在門診輸液大廳掛了水。沒想到,中午12左右,就在楊洋接受第三次輸液兩三分鐘後,突然出現頭暈、復視、嘴唇發紫、口吐白沫等異常癥狀。過了兩三分鐘,他已經沒有了反應,停止了呼吸,不省人事。
“當時主治醫生楚不在,值班護士和值班醫生進行搶救,並停止輸液,更換藥液。”高峰說,搶救持續了十多分鐘,家屬都很著急。在搶救過程中,他們撥打了急救電話120,孩子隨後被送往淮南市新康醫院搶救。傍晚5點58分宣布死亡。消息傳來,巨大的打擊使楊洋的父母幾乎崩潰,她的母親哭了好幾次。
初步調查:醫院承認開錯了藥。
采訪中,高峰向記者出示了壹份“關於兒童楊洋醫療糾紛的說明”,署名為“淮南市第三人民醫院醫務處”,並加蓋醫務處公章。根據解釋,4月27日上午9時,楊洋因“發燒和胸痛兩天”前往醫院。主治醫生是兒科主任褚。經過實驗室檢查,發現楊洋有細菌感染癥狀,決定給予輸液治療。開處方時,維庫溴銨(肌肉松弛藥)被誤開為祛痰劑(氨溴索)。
楊洋早上10: 30開始輸液,中午12: 05左右,在進行第三次輸液時,被註射了含有維庫溴銨的液體,隨後出現頭暈、口吐白沫等癥狀。值班護士和值班醫生(主治醫生楚某已下班)立即停止輸液,更換液體,並進行心肺復蘇等治療十余分鐘。同時,家人撥打120急救電話,楚某隨後趕來,跟隨護士前往淮南市新康醫院協助搶救。在搶救過程中,邀請了淮南市婦幼保健院的兒科專家,聯系了安徽省兒童醫院的專家和救護車趕來。由於楊洋病情嚴重,在新康醫院搶救數小時未果,不幸去世。
情況說明還稱,事件初步調查結果為該院醫生用錯了藥,醫院將繼續深入調查,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及家屬通報調查處理結果。
家屬:要求嚴懲責任人。
4月29日下午,記者在淮南市第三人民醫院采訪時,發現院長辦公室已經關門,詢問了幾位醫院工作人員,均表示不清楚醫院領導去哪裏了。
“我們現在找不到醫院院長。這件事很明顯是醫院有過錯,醫院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高峰告訴記者,回顧整個事件,醫院壹次次犯錯。第壹步是醫生開錯了藥。第二步,藥師沒有核對有條件的藥物,沒有審核處方;第三步,護士在註射時沒有嚴格按照“三查七對”操作;第四步,未能提供藥物處方,導致未能采取正確的搶救措施,錯過了搶救的最佳時機。
高峰說,上述任何壹個環節,如果嚴格執行操作規範,都不會造成這個悲劇。孩子去世後,楊洋的父母和家人強忍悲痛,前往醫院交涉。院長4月28日下午4點才到醫院,也沒有給家屬道歉。現在家屬強烈要求嚴懲褚及相關責任人,處理院長。
當天下午,淮南市衛計委辦公室壹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事件由衛計委醫政處和醫患調解中心處理,具體結果還沒有出來。
鑒定:醫院全責。
4月30日,淮南市醫學會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顯示,根據醫患雙方提供的相關資料,鑒定專家組認為淮南市第三人民醫院褚醫生用藥失誤,診療不符;藥師未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調配藥品,即未審核處方即調配藥品;護士在手術中沒有違反“三查七對”和操作規程,但在首次使用維庫溴銨時沒有盡到註意義務。淮南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不規範(維庫溴銨未搶救);維庫溴銨是主要死因,不排除藥物過敏致死(不屍檢)。鑒定結論是構成醫療事故,本案屬於壹級醫療事故,醫院負全責。
5月2日,記者從淮南市醫學會獲悉,衛生主管部門已決定撤銷某科室主任職務,撤銷醫師資格,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警方:已正式立案偵查。
“4月29日上午,醫院成立了由紀委書記、醫務處、護理部、保衛處組成的善後小組,負責接待家屬。”4月29日,淮南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負責人告訴記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警方已經對家屬和褚醫生做了詢問筆錄,正在等待這壹事件的鑒定結果。如果構成醫療事故,警方將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記者昨日發稿前再次向公安部門詢問情況。據介紹,鑒於《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定此事件為壹級醫療事故,醫院負全責,當地警方已對褚某涉嫌醫療事故罪正式立案。警方正在對楚某的問題做筆錄,隨後將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