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掌握、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1.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1.1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市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具體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1.2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責3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
(1)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務;
(2)維護、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4)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5)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1.4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召開由政府辦、法制、監察、信息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5政府信息公開按照 "誰公開、誰負責 "的原則,各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對所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保密性進行審核,對重要信息的公開應報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批準。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2.1 本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能夠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公開內容2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關於主動公開的規定,確定各自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相關政策解讀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國民經濟、社會和文化權益以及人民政府的權益。p>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人口、企業、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基礎信息;
(5)財政預決算報告、年度審計報告;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及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結果、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名錄等。
(7)重大城建項目公開招標的審批及項目進展情況,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性項目立項、投入、驗收情況;
(8)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9)行政處罰的項目、依據、程序和標準;
(10)行政許可(審批)的設定依據、事項數量及調整情況,行政許可(審批)的條件、程序、期限,申請行政許可所需的全部材料;
(11)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2)申請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申請行政許可所需的全部材料。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1)行政機關網上受理行政許可和網上辦理業務的事項、條件、流程、登錄地址、咨詢電話、辦理結果等。
(12)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扶貧、促進就業等政策、措施及執行情況;
(13)影響公眾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15)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
(16)土地的征收、征用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處置、交易情況;
(17)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安置方案、補償標準以及補助費的發放、使用和安置情況;
(18)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購買、租賃條件,以及建設、購買、租賃條件和出售、出租情況;
(19)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辦公地點、聯系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調整和變動情況;
(20)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招錄、錄用信息,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安置和人才引進的依據、條件、程序、錄用結果等信息;
(21)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收費的定價、調價情況;
(2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2.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3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關於主動公開的規定,確定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國家有關農村工作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本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審核審批情況;
(4)征用或者征收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
(5)鄉鎮債權債務、集資籌勞;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和社會捐贈等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
(7)國家有關農村工作政策的執行情況;
(8)財政收支、管理和使用各類專項資金的執行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鄉鎮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情況。
2.4除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2.5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同級保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2.6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7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確保本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壹致。
2.8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公開的,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執法活動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 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三、公開方式
3.1 行政機關依照本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信息的特點,采取下列壹種或者幾種方式公開:
(1)在中國西安網站或者本行政機關互聯網站上公開;
(2)通過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專刊,或者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3)設置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大廳、公告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
(4)放置在辦公場所供公眾查閱;
(5)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布會;
(6)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電話;
(7)其他方便公眾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8)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電話;
(9)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電話。 p>(7)其他方便公眾獲取信息的形式。
可以通過網站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優先在中國西安門戶網站上公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2 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不得設置閱讀障礙。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3.3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所在地或者人流密集的公共****,設置政府信息公告欄或者查詢場所。
四、公開的程序
4.1本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1)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組織體系、政府信息的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2)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載明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或者變更的日期。
4.2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掌握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西安市政府網站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使用上述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也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
4.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本行政機關提供與登記註冊、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本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對所需政府信息內容的說明,並簽名或者蓋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4.5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書面答復: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範圍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申請的更改、補充情況。
4.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免予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將能夠公開的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4.7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4.8 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9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4.10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5.監督檢查
5.1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5.2市政府辦公廳、市監察局每年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市信息化辦公室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上網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納入全市綜合目標考核體系。
5.3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2)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答復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及減免情況;
(4)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5.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調查處理。
5.5.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2)瞞報、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提供應當向申請人公開的政府信息,提供不正確、不真實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編制或者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
(五)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未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p>
(5)公開虛假或者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違反規定的其他行為。
5.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其他
6.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活動,適用本規定。
6.2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 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6.3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