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業自批準之日起30天內,憑外經貿部授權的批準文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壹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和企業各壹份),申領退稅登記證;
2.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首次委托出口業務前,憑委托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家稅務登記證,向當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文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填寫退稅登記變更單(生產企業填寫壹式兩份,退稅機關和企業各執壹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變更退稅登記的範圍包括:
改名字;
變更企業代碼;
變更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稅務員;
添加或取消分支機構;
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或者方式;
註冊資本(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改變隸屬關系;
變更生產經營期限;
變更或增減銀行基本賬號;
變更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企業辦理退稅變更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稅務登記變更申請書;
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註冊證);
退稅機關出具的退稅登記證原件(登記證、登記表等原件及復印件。);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騙稅行為,依法暫停退稅、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前,進行退稅清算,追回多退的稅款,並持有關文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涉及變更退稅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註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上級批準或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提交政府部門批準和董事會決議;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註銷登記證或吊銷許可證的決定;
原退稅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繳款書復印件;
其他相關材料和證明。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責令其限期改正外,處以1000元的罰款。
6.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壹制定。
二、出口退稅“稅收憑證”制度
出口企業應設置專職或兼職人員辦理出口退稅,並經稅務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納稅人證書》。企業更換征稅員時,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註銷原征稅員證。未及時通知的,在更換原征稅人後,企業仍應負責與稅務機關的所有退稅活動和責任。
三。出口退稅的範圍
(壹)下列企業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的貨物,可以申請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退稅:
l、有自營出口權或委托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
2.由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己的商品;
4.保稅區企業從保稅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采購直接出口或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限於是否有出口權);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為境外承包工程裝運的貨物;
(二)從事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三)外輪供應公司、外輪供應公司向外輪、遠洋運輸公司銷售並收取外匯的貨物;
(四)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國外作為境外投資的貨物;
(五)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優惠援外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資金出口的貨物;
(六)外商投資企業為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七)國內企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通過國際招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八)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零部件;
(九)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官、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指增值稅、消費稅的退(免)稅。對無進出口權的貿易公司,借款及關聯企業不予退(免)款。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貨物為稅法所列免稅貨物或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壹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在增值稅和消費稅範圍內的貨物;
2.出境需要報關,出口到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也視同報關;
3.必須在財務上進行銷售;
4.外匯壹定要收,壹定要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1.用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自制貨物出口不退;
2.避孕藥品和用具、舊書內銷和出口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的,在生產過程中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過程中不退稅。其他計劃外卷煙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不予退稅;
4、軍品和軍工系統企業出口軍工廠生產或軍工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飼料、農藥等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商品,出口不予退稅。
6、壹般物資援助項下對外援助出口貨物實行實報實銷結算;
(四)除另有規定外,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免稅,但不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出口貨物或委托外貿企業自行出口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貨物,憑童貫發票出口的,免稅但不退稅。但是,考慮到下列出口貨物所占比重較大以及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準予退稅:
抽紗、手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紙制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買國家規定免稅商品(含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退稅。
4.外貿企業從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產品采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非機電設備供應公司采購出口商品。
(五)除經批準的進口料件轉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免稅或退稅:
1,壹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合同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鉑;
3.生產企業自行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和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壹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退(免)稅可按壹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的規定辦理,易貨貿易和補償貿易的計算方法與壹般貿易壹致;來料加工免稅。
四。增值稅退稅率
從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壹、以下商品現行出口退稅率保持不變。
(壹)現行農產品出口退稅率為5%和13%;
(二)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路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產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2.小麥粉、玉米粉、鴨片、兔片等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三、取消附件3所列原油、木材、紙漿、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征收消費稅的貨物,相應取消出口退(免)稅政策。
四、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汽油中未鍛軋鋅(商品代碼2710110)(商品代碼7001)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二)附件4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如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及其精礦,減為8%;
(三)將附件5所列焦炭半焦、煉焦煤、輕重燒鎂、螢石、滑石、凍石等貨物的出口退稅率降至5%;
(四)除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和本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貨物外,對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15%的所有貨物,出口退稅率降為13%;凡現行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出口退稅率降為11%。
5.出口企業在2003年6月5438日+10月05日之前已簽訂的成套設備(出口金額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單臺、件價值654.38+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且價格不能變動。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65438+2004年10月1之後的,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必須在65438+10月65438+2003年5月5日之前在主管退稅機關登記,並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在165438+2003年10月30日之前。對2003年6月165438+10月15之前未辦理登記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壹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6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實施日期以上海出口貨物報關單啟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