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全省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省政府發布的決議、命令的情況。
三是負責檢查和處理省委、省直機關各部門、各市地黨組織和省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有關黨員的紀律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是負責查處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市州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有關責任人所犯錯誤的嚴重程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及選舉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對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政紀處分的檢舉、控告。
V.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的紀律的決定,制定全省黨的紀律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方針、政策的宣傳和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從政。
七、負責行政監察工作的調查研究。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論和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制定黨的紀律檢查法規和政策,參與制定黨內法規。
八、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調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地政府(行署)制定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對其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改變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九、會同省直機關各部門和各市黨委、政府(行署)管理紀檢、監察幹部;審查市紀委監察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負責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直各部門紀檢組、監察專員辦除 "省管幹部 "以外的領導幹部的任免工作;組織指導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紀委、監察部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