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與現狀
首先,所謂消費者權益是指在社會生產發展的壹定階段,在壹定的商品經濟關系和社會制度下,消費者在進行特定的消費行為和完成特定的消費過程時所享有的權益的總和。其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日益增長,法治觀念深入人心,消費者權益保護也越來越受到世人的關註。這主要表現在:
(壹)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不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消費者運動--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前身,產生於發達資本主義的壟斷階段,後波及世界各國,成為全球性的運動。中國加入WTO後,消費者權益保護在中國有了更大的發展。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化、規範化、擴大化。現代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最早始於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壟斷階段之後,它的興起與世界範圍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密切相關,消費者權益立法狀況如何已成為衡量壹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重要標誌。[2]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包括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藥品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等,還包括散見於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或條款,它是壹個廣義的概念。[3]我們知道,法律規定的目的之壹就是設定壹定的權利,保護壹些特定的利益。目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際情況,我國重點規定了消費者的以下權利:(1)選擇權。選擇權是確保消費者在消費生活中行為自由和自主權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費者實現自身消費意願的基本保障。(2)公平交易權。壹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二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3)安全權。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壹是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二是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4) 知情權。知情權是消費者了解商品和服務信息,避免盲目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造成損害的法律保障。(5) 索賠權。索賠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的壹種救濟權利,使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害能夠得到經營者的賠償,不僅對消費者進行適當的補償,同時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予以懲罰,特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開創性地設立了懲罰性賠償,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6)受尊重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尊重權應突出對消費者人格尊嚴的尊重,堅決制止侵犯消費者人身權利的行為。上述權利充分體現了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高度重視,其保護不僅是全社會的***同責任,也是消費者依法自我保護的責任。我國通過消化吸收國外相關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先後形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法律體系,使消費者權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實的保障。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新舉措
近兩年來,隨著我國壹部分新的法律法規的出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空白不斷被填補,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邁上了壹個新的臺階。
1、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法釋[2001]33號)中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特別是消費者關心的 "醫療糾紛 "和 "***與危險 "的舉證責任倒置問題。該解釋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將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對於 "醫療糾紛 "的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當患者把醫院推上被告席時,首先要醫院證明自己 "清白"。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據,法院將判醫院敗訴。這無疑是對弱勢群體的關註,體現了我國對普通消費者的重視。另外,"***與危險 "突破了以往的定義,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即在訴訟中,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若幹人具有危險行為,並且這種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害,若幹人中的每壹個人都必須對損害是不是自己的行為承擔舉證責任。[4]也就是說,實施危險行為的人需要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再如《解釋》第四條還規定了 "產品責任 "的舉證責任倒置,即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提起侵權訴訟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免責事由依法承擔舉證責任"。
2、商品房。商品房欺詐在歷年消費者投訴中占很大比重。河南鶴壁市法院對售房欺詐案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加倍賠償的案例;壹些地方政府出臺的 "房屋銷售按面積套價 "規定等,使原本橫亙在消費者面前的 "堅冰 "逐漸融化。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為商品房糾紛適用 "雙倍返還 "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在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房價款3%以內(含3%)部分,由買受人按照約定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房價款3%部分,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房價款部分的 3%(含 3%)以內的房款及利息由出賣人退還。房款及利息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房款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
3、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旨在解決我市戶主與業主之間日益激化的矛盾,維護業主權益,從根本上促進業主委員會的發展。
4、精神損害賠償。在消費投訴領域精神損害賠償壹直沒有特別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對人格利益保護予以細化,使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受到損害時,有明確的依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5、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計算標準和方法,司法實踐中多參照國務院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在更大程度上統壹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裁判規則,明確了賠償的範圍和標準,既有利於法院及時公正的審判,又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利益,使消費者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有了更明確的賠償範圍。賠償範圍更加明確。[5]如《解釋》第6條第壹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義務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使消費者的安全權有了明確的賠償法律依據。
六、保護個人隱私。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首次將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列入保護範圍,使憲法的規定在具體的部門法中有了更具體的體現。
三、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1.法律保護體系的再完善
(1)完善相關立法,特別是服務領域相關立法的力度。(2)加強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市場有序運行。(三)加強行政部門的協作配合,以較少的社會投入,實現消費者權益的較好保護。(4)抓緊制定消費者援助制度。(5)法律知識的普及和宣傳要形成連續性和相對穩固的模式。
2、增強經營者的誠信觀念。
"誠信 "就是要求經營者和市場中介組織把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活動的基本商業道德準則和基本行為規範,切實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全面、充分地履行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信守承諾,兌現承諾。同時,反對規避義務和各種商業欺詐行為,推動形成 "守信光榮、失信可恥 "的市場監督機制。消費者直接面對的是經營者,而經營者又是信息優勢者,因此,經營者是否誠信,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利益,而法律法規畢竟局限於法律的內容,因此要從道德方面加以補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信用經濟、契約經濟。沒有誠信,就不可能有健全、發達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以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交換為基礎,經濟活動的主要方式是以誠信原則為基礎的信用交易。從這個角度講,誠信是商人的基本商業道德,是企業最大的財富。只有誠信經營,真正把消費者當上帝,處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贏得消費者對商家的信任,讓他們放心去消費,不再抱有警惕和懷疑的態度。從誠信經營到放心消費,其實就是商家和消費者雙贏局面的形成,也將使我們的市場秩序進入良性循環。
三、提高消費者素質
壹是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我國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比較薄弱,據統計,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只有22.3%的消費者能主動投訴,大多數消費者認識到自己的倒黴。提高維權意識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第壹步,如不能因小失大、怕麻煩等原因而放棄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當然,消費維權意識不是壹日之功,需要全社會消費知識的普及、消費運動的開展和全民文化素質、法律意識的提高。因此,要逐步普及宣傳全民消費權益保護知識,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維護自己的合法消費權益。
二是要提高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能力。消費者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認識水平,同時加強對相關商品知識的學習,了解相關商品信息,如生產日期、保質期、保修期、質量狀況、使用說明等,積極做好消費前的準備工作;消費者壹定要索要並保存好相關證據,以免證據到了嘴邊,如發票、服務合同等原始證據,以作為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進行投訴的依據。當投訴依據。筆者在處理消費糾紛過程中,經常發現許多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投訴時,滿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相關證據,從而增加了投訴難度和訴訟風險。因此,要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消費者掌握維權、投訴、訴訟等相關程序、內容和要求,增強權益保護意識。
四、為消費者投訴提供方便,解決消費糾紛,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創造條件。
首先,消保委的工作就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消保委工作人員要真正樹立 "以消費者為本 "的思想,在執政為民的過程中,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消費權益作為己任,杜絕那種認為 "辦大案就是為民辦實事,辦小案無所謂 "的錯誤思想,提高工作效率,端正工作作風,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對待每壹起糾紛,都能給予熱心、表示關心、愛護,踏踏實實做壹名消費者喜愛、擁護的辦公室調解員。
二是在辦案過程中要簡便、快捷,對數額不大的糾紛案件可以按照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獨審、壹審的方法,使當事人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辦案結果,有利於減少消費者在訴訟中精力損耗之苦。
5.做好全方位監管
壹是加強政府監管工作。(1)政府對某些服務質量關系重大,而普通消費者又缺乏足夠專業知識的服務行業(如醫療、家電維修、美容、農機、農資等)即容易出現信息不對稱的行業實行專業許可管理,嚴格把關。(2)個人消費者對諸如食品、藥品、交通等產品的消費安全很難依靠個人知識、經驗來鑒別,而壹旦鑒別錯誤,後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為代價。因此,政府必須制定和加強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其次,加強新聞監督。借助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定期曝光產品質量抽查結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形成強大的輿論威懾力。實行有獎舉報制度;動員社會組織和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市場監督檢查。三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利用社會媒體和消費宣傳活動,廣泛宣傳消費者主權意識,形成 "講誠信、反欺詐",自我抵制假冒偽劣商品,自我保護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風氣,通過社會輿論的力量,讓假冒偽劣商品退出歷史舞臺。
綜上所述,保護消費者權益符合時代精神,是新時期實踐 "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的需要,是有效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正如中國消費者協會制定的200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主題 "誠信?維權":我們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需要認真務實,誠實守信;而完善具體細節,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努力發展經濟則是我們更為遠大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