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壹)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有關規範;
(二)擬訂安全生產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監管監察專項工作和行業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檢查企業和行業管理部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並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工作。(三)檢查企業和行業管理部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規範的情況;
(四)組織實施對從事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定;
(五)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檢驗檢測工作和企業勞動用工檢驗檢測工作。產檢驗檢測工作,監督企業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的生產、經營和使用;
(六)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檢查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按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廠長、經理,下同)、特種作業人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資格考核
(七)負責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按規定進行安全資格認定;
(八)按照管理權限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本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審批結案和統計上報工作;
(九)負責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的預評價論證、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註冊登記;
(十壹)依法處理違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三、增加壹條作為第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
(壹)組織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範;
(二)對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護、保養、改造等環節和鍋爐、壓力容器進出口進行監督檢驗;
(三)按規定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四)按照規定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調查和統計分析;
(五)參與特種設備科研成果、新產品和新技術鑒定工作;
(六)依法處理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
(壹)檢查企業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設計和竣工進行衛生審查、驗收;
(三)負責職業衛生以及職業病(四)負責職業衛生的宣傳工作;
(五)依法處理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五、增加壹條,作為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壹)檢查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依法處理違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依法處理違反勞動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VI.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壹條:"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
(壹)負責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的審核;
(二)按照規定對新建、擴建、改建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進行竣工驗收;
(三)依法處理違反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依法處理違反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管理條例》。"七、刪去第九條、第十條。八、第十壹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企業和行業管理部門檢查勞動安全衛生情況;
(二)要求企業和行業管理部門檢查勞動安全衛生情況;
(三)對違反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p>(二)詢問企業和行業管理部門的有關人員,查閱、復制與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有關的資料;
(三)發現危及職工安全衛生的險情和重大隱患,有權要求企業立即采取措施處理或者限期處理、解決。"九、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不出示執法證件的,企業有權拒絕出示。"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行業管理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職責:
(壹)檢查企業貫徹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情況,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標準;
(二)配合有關(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企業做好企業負責人和勞動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參加本行業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組織行業安全檢查,指導、督促企業做好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本行業勞動保護科研成果、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六)按照規定組織、參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檢查企業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本行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