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GB19079本部分規定了蹦極場所開放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於對社會開放的各類蹦極場所。2規範性參考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GB19079的本部分。3.1蹦極是指人們用蹦極繩從高處自由跳躍的活動。3.2蹦極場所能滿足人們的蹦極訓練、比賽、健身和休閑活動。包括:人工蹦極場所和自然、人工蹦極場所。3.3蹦極臺蹦極者起跳的平面結構。3.4安全輔助繩輔助繩安全人們在蹦極活動中用來保護蹦極者安全的除蹦極繩以外的壹種繩子。3.5蹦極教練是指教授蹦極理論和技巧的人。4從業人員資質:蹦極技術教練、保安等。只能持國家相關資格證書上崗。5場地、設施設備條件5.1蹦極塔5.1.1自然高度不得超過80 m,蹦極平臺長度不得小於3 m,寬度不得小於2m,蹦極平臺臂長不得小於12m。5.1.2橡皮筋垂直投影點距離周圍障礙物的半徑不小於12m 5.1.3橡皮筋垂直投影點的底水深不小於4m 5.1.4有清晰醒目的水深標誌和隔離帶。5.1.5有安全護欄、防滑設施和防護網,蹦極平臺出口有阻擋設施。5.2蹦極平臺5.2.1應設置隔離帶,蹦極者與無關人員之間應設置隔離設施。5.2.2蹦極臺四周布置擋塊,出入口布置向內開合擋塊。5.2.3活荷載不得小於300 kg/㎡。5.2.4安全護欄承受的水平驅動力應符合GB 8408—2000的要求。5.2.5地面的靜摩擦系數不應小於0.5。5.2.6蹦極區應設置觀測點和視頻監控設置。5.2.7回收繩與跳臺的水平距離不小於0.4m. 5.3蹦極空間5.3.1反彈點與跳臺下緣的垂直距離不小於蹦極高度的7%。5.3.2當跳躍高度小於40米時,最低落點至降落區的垂直距離應不小於3米;當跳躍高度大於40 m時,從墜落最低點到降落區的垂直距離不小於4 m. 5.3.3當跳躍高度小於40 m時,蹦極繩在垂直狀態下與障礙物的向後距離不小於16 m,側向距離不小於9.6m;;當跳躍高度小於40 m時,蹦極繩在垂直狀態下與障礙物的向後距離不小於25 m,側向距離不小於12 m. 5.4提升、下降和動力傳動設備5.4.1安全輔助繩的安全系數大於10,直徑不小於8 mm. 5.4.2提升設備的安全輔助繩和固定裝置應符合GB 8408的要求5.4.3滑輪或卷筒與安全輔助繩的直徑比不得小於40倍,導向輪與安全輔助繩的直徑比不得小於20倍。5.4.4對於小於20 m的蹦極平臺,滑輪或卷筒與安全輔助繩直徑的比值不應小於20倍。5.4.5有防止安全輔助繩脫落、過卷、松脫和折疊的裝置。5.4.6空載時,安全輔助繩應在卷筒上纏繞不少於3圈。5.4.7只有在確認蹦極者已經停止跳躍後,才能啟動卷揚機提升或降低蹦極者。5.4.8絞車制動器應符合GB/T 5144—1985的要求。5.5蹦極繩5.5.1蹦極繩應當取得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書。5.5.2彈力繩的使用次數不得超過生產廠家的額定使用次數,斷絲不得超過5%。5.5.3連接松緊繩與人的帶扣不得少於2個,帶扣應為鎖緊結構。5.6其他要求5.6.1綁帶、平綁帶、踝綁帶等跳躍類器材應當取得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5.6.2高度超過20米的蹦極平臺應配備風速表。5.6.3蹦極臺、接待區和休息室的工作人員應保持聯系。5.6.4當起重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時,應有應急救援設施。5.6.5有救生觀察平臺、救生艇、救生圈、救生桿和救生板。5.6.6蹦極場所公共休息室的室內空氣符合GB/T 17093的要求。5.6.7公共指示標誌應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6安全保證6.1在醒目位置有《蹦極人員須知》和安全警示。6.2在明顯位置安裝蹦極設備“安全檢測合格”標誌。6.3有特種設備登記表、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文件、年度維護保養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安裝檢修記錄及其驗收資料、設備故障及處理記錄。6.4急救藥品和器械應放在明顯位置,便於取用。6.5非開放時間應有人員值班。6.6各類人員上崗時應有明顯標誌。6.7有健全的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安全操作、事故處理、安全制度和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補充:壹套好的設備需要20W左右因為安全第壹!追問:哪裏需要審批蹦極場所?蹦極的地方不在旅遊的地方可以嗎?回答:需要去體育總局審批!不再旅行的人應該能夠..只要有環保手續指標,應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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