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公布本省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分析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四)研究、協調、決定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統壹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質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畜牧獸醫、林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上航行船舶內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業務受理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衛生計生、商務、糧食(鹽務)、出入境檢驗檢疫、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教育、旅遊、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不明確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在省人民政府明確職責前,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臨時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專門人員,按照本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做好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協助、配合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並將其納入普法、科普和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
食品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升行業食品安全水平。
消費者組織要采取多種形式,積極幫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宣傳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科學的飲食方式,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客觀報道食品安全狀況,加強輿論監督。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辦法,並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衛生、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農業、交通運輸等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箱、舉報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舉報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及時兌現獎勵。第二章 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檢驗 第十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壹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數量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免費供公眾查閱。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向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標準的建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標準的,應當及時組織制定或者修訂。
生產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食品的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在企業內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