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汽車燃氣等城市燃氣經營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燃氣經營許可證發證和審批工作的監督管理;省轄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省轄市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的企業,由省轄市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並取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在省轄市從事瓶裝燃氣儲存、配送、充裝和汽車充裝業務的企業,必須取得省燃氣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儲存、輸配和充裝、汽車充裝經營的縣(市)企業,應當經當地縣(市)燃氣主管部門同意,取得省轄市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瓶裝燃氣經營企業設立向單位和居民銷售瓶裝燃氣的經銷機構(包括具有氣瓶儲存功能的瓶裝燃氣供應站和不具有氣瓶儲存功能的代客換氣點),必須取得當地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的《河南省瓶裝燃氣經銷站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瓶裝燃氣供應活動。
第五條申請從事城市燃氣經營活動的燃氣企業和瓶裝燃氣配送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管道燃氣、瓶裝燃氣儲存和充裝、汽車充裝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的要求;
2.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穩定氣源;
3.有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固定經營場所;
4 .燃氣生產、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及施工質量要求;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具備運輸、卸車、儲存、充裝等生產設施,凡含有殘液成分的液化石油氣必須配備殘液回收裝置;
5.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道燃氣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燃氣企業管理經歷,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燃氣技術管理經歷並具有燃氣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日供氣能力10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氣企業,燃氣專業人員不少於10人,日供氣能力10立方米以下的管道燃氣企業,燃氣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瓶裝燃氣企業的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天然氣加氣站母站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標準站和子站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7.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維修人員經燃氣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救援組織以及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車輛;
9.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保險費;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瓶裝燃氣供應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省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燃氣企業,有資格申請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
2.場地設置符合當地燃氣專項規劃;
3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規定的安全條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搶修應急預案;
5、具備應急搶修所需的設備、備件、運輸工具和檢測儀器,配備2名以上專職或兼職應急搶修人員;
6.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合格人員。
(三)瓶裝燃氣代客換氣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當地瓶裝燃氣通風點的布局規劃;
2.取得省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燃氣企業,有資格申請設立換氣點;
3.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合法特許經營場所;
4.通風點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通風良好,有門直接通向室外。室內地面的表層應該是撞擊時不會產生火花的表層;與其他相鄰房間的隔斷墻是無門窗的實心墻;相鄰房間應是非裸露和有火花散發的場所;
5.通風站儲存的氣瓶總容積≤0.36立方米(相當於15KG液化石油氣瓶10瓶)且無過夜重瓶;
6.通風點照明燈具和開關防爆,設置濃度檢測報警器和兩個以上8kg幹粉滅火器;
7.有相應的應急人員和設備;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經營制度。
第六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和《河南瓶裝燃氣經銷站點經營許可證》應向燃氣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壹)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許可證;
3.與氣源企業簽訂的供氣協議或穩定供氣證明及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4.經營場所證明(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壹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
5 .燃氣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6.相關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意見、壓力容器使用證(儲罐)、壓力管道使用證、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防雷裝置檢驗合格證;液化氣企業應提交殘液處置措施的說明;
7.企業安全機構設置情況以及安全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等制度的建立情況;
8.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崗位證書,經營負責人的崗位、職稱證書及工作經歷,安全技術負責人的崗位、職稱證書及工作經歷,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證書;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操作人員名單及相應的崗位證書;上述人員接受過專業培訓的證明;
9.事故救援應急預案(包括應急救援人員名單和搶修儀器、設備、車輛配置目錄或委托應急救援協議);
10.企業為員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證明、社會工傷保險證明、勞動合同;
11.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瓶裝燃氣供應站申請《河南省瓶裝燃氣經銷站點經營許可證》應提供以下資料:
1.河南省瓶裝燃氣分銷站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燃氣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法人授權證明、被授權人身份證;
4.燃氣主管部門現場踏勘後出具的審核意見;
專業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搶修人員的社會工傷保險證明和勞動合同;
6 .專業技術人員的簡歷及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
7.經營場所證明(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壹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
8.燃氣事故應急搶修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三)申請《河南瓶裝燃氣配送站點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瓶裝燃氣分銷點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燃氣企業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法人授權委托書和被許可人身份證;
4.通風點平面位置圖;
5.通風點的外部照片;
6.通風點經營場所證明(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壹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
7.燃氣主管部門現場踏勘後出具的審核意見;
8.現場負責人和安全技術負責人的崗位證書;
第七條《燃氣經營許可證》和《河南瓶裝燃氣配送站點經營許可證》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壹組織印制。《燃氣經營許可證》和《河南省瓶裝燃氣經銷站點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燃氣企業和瓶裝燃氣交換站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其經營和安全運行情況,並實行年度動態考核。對發現安全隱患的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企業,發證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作出是否吊銷原營業執照的決定,並通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九條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和《河南省瓶裝燃氣配送站點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供應站點發生分立、合並、轉讓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重新申請許可,原證作廢。
第十條省轄市燃氣主管部門必須於每季度末將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許可證和河南瓶裝燃氣配送站點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證情況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壹條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河南省瓶裝燃氣經銷點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向無供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供氣銷售的,由燃氣主管部門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