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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人出院帶藥原則

法律分析:出院帶藥管理規定:1、帶藥範圍:患者出院帶藥應不超出本次住院治療疾病範圍。原則上為國家基本藥物、新農合用藥目錄內和醫保目錄內藥品。2、帶藥品種:以治療本次住院疾病為原則,出院帶藥不能超過5種(含中成藥),不得攜帶三種以上(含三種)同類藥品。3、帶藥量:急性病不超過7天常用量,慢性病不超過1個月常用量,中草藥不得超過7日劑量。4、帶藥規格:住院病人出院時,原則上除胰島素外,只允許帶口服藥,不能帶註射劑藥品,輸液藥品(轉院途中使用除外)。5、帶藥總費用:結合省市有關規定按普通病人出院帶藥不超過200元,如特殊情況超過200元,需經科主任、分管院長簽字認可。住院期間,臨時醫囑所用藥物產生費用和違反以上規定出現**由主診醫生負責解決。6、帶藥記錄:參合住院病人、醫保病人出院時所帶藥品,在醫囑中應有記錄,並註明單日量和總量。7、病人主動要求買藥不適用該規定,但需病人或病人家屬到便民藥房購買,便民藥房應登記本簽字認可,註明購藥。

法律依據:根據《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住院患者自帶藥品是指患者在我院住院治療期間使用本人或家屬帶入醫院內而非我院藥械科供應的藥品。 三、原則上不允許住院患者使用自帶藥品,如因患者病情特殊,我院無法提供此藥或同類藥物滿足患者治療時,可考慮使用患者自帶藥品,但需經科主任同意、醫務科批準。 四、存在以下問題的自帶藥品壹律不得使用: 1.不能說明自帶藥品合法來源和提供購買發票、藥品清單的; 2.不能提供藥品的合格證書的; 3.無藥品說明書的; 4.所帶藥品標簽不清的; 5.需特殊保管的藥品如冷藏、避光等,不能提供符合規範存放條件的; 6.過期或壹個月內到效期的; 7.國產藥品無國藥準字號的; 8.進口藥品未標明進口藥品註冊證號的; 9.適應癥與診斷不相符的; 10.存在其他不適宜使用問題的。 五、特殊情況下使用患者自備藥品時,必須按以下程序處理: 1.患者應說明自帶藥品的合法來源,並提供該藥的購買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2.患者應向主管醫師提出申請,內容包括病情需要使用的藥品及使用原因、用法用量等,還應提供先前使用該藥後發生過的不良後果等應用經驗。 3.主管醫師負責審查患者的自帶藥品,對符合規定的,報科室主任、醫務科審批。 4.主管醫師須向患者或其家屬講明藥品適應癥、用法用量、用藥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等,明確醫患雙方的相關責任和義務,並簽署《自帶藥品使用知情同意書》。《自帶藥品使用知情同意書》應明確註明自備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數量、有效期、生產批號、批準文號(進口藥品註冊證號、醫藥產品註冊證號)、生產企業、藥品來源、用法用量、用藥目的、醫患雙方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自帶藥品使用知情同意書》納入患者病歷存檔。 5.自帶藥品由患者自行保管的,須按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儲存條件儲存,否則不予使用。若患者申請由病房護士保管,需與病區協商,病房護士同意保管者應在《職工醫院住院患者自帶藥品代保管登記本》上做好記錄,內容包括自備藥品名稱、規格、數量、批號、生產企業等。

3 6.主管醫師開具患者自帶藥品醫囑時,需註明“自帶”,並寫明用法和用量。 7.自備藥品配制和使用前,由護士按常規要求進行查對;使用自備藥品時,由責任護士負責給藥,並做好記錄。 8.患者因使用自帶藥品發生意外時,應秉持人道主義原則,積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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