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範圍為:東至金門路、法海路,南至學院巷規劃路,西起八壹七路北段,北至安泰河。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遵循 "統壹規劃、分步實施、有效保護、合理利用 "的原則。第四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範圍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實物遺存屬於歷史文化遺產:
(壹)街區傳統的空間格局和裏巷結構;
(二)名人故居、古民居、紀念性建築、宗教建築等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歷史實物遺存,包括古建築中的各種裝飾、裝修構件,如木構件等。裝飾構件,如木質構件:門、窗、戶、扇、木雕、燈桿、燈桿支架、匾額、對聯、雀替、掛鐘等;石質構件:碑刻、井圈、井蓋、天井石、廊檐石、柱礎等;泥(灰)塑、彩畫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園林、摩崖題刻、古樹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第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文化遺產受國家法律保護,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局應當會同市文物局制定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後實施。第七條 區級以上(含區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列入保護範圍的名人故居、典型古建築,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保護和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第八條 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內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131處具有壹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古建築,現予以公布(名單見附件),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家文物保護法》和本辦法進行保護和管理。涉及這些古建築的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應經市城鄉規劃局、市文物局批準,並在建設施工前報福州市人民政府備案。建築施工應由市文物局等部門現場監督,確保文物安全。
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內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保護名錄另行公布,並按第壹款規定予以保護。第九條 公民、非文物單位使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古建築,使用人或者使用單位應當與市或者區文物行政部門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古建築的維護、修繕和安全防範工作,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第十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古建築的各種裝飾構件,也屬於文物,受本辦法的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未經市城鄉規劃局、市文物管理局同意,不得拆除、變賣。第十壹條 禁止壹切破壞性利用古建築的行為。禁止擅自改建、擴建古建築。
禁止在古建築範圍內擅自搭建。在本辦法公布前擅自搭建與古建築不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限期整改和拆除。第十二條 床、櫃、幾、桌、椅等古家具屬於可移動文物,是古建築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鼓勵居民將古家具等可移動文物和鄰裏名人的字畫、書籍等優先捐獻或出售給文物部門。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實施住戶拆遷前,負責拆遷的部門要在市或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做好古建築的登記、記錄、測繪、攝影、錄像等前期工作,對所有文物構件登記造冊,完成建檔工作,並及時將檔案資料移交指定部門。
對歷史文化街區實施拆遷的住戶,由負責拆遷的部門對照檔案對古建築及其文物價值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進行清點、核對,並派人24小時值班,直至修復工程啟動,防止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被盜等情況發生。所需費用列入搬遷工程預算。第十四條 公安部門要加大對歷史文化街區警力的投入,加大打擊防範力度。在歷史文化街區內實施動遷的住戶,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動遷區域內的巡查,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的行為。
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依法扣押、沒收的,經鑒定具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應當及時依法無償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為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檢查。
歷史文化街區的有關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
古建築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對古建築的消防安全負責,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備,並經常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