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監管是指海關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通過壹系列管理制度與管理程式,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壹種行政管理。海關監管是壹項國家職能,其目的在於保證壹切進出境活動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規範,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而海關監督管理則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海關負責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以及辦理其他海關業務。同時也需要保護出境貨物有關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海關監管是必要的,利於發展。
海關監管條件:
1、監管條件入境貨物通關單。進口法定商檢,進口商品按國家海關法規定要所屬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才可以進口報關;
2、監管條件出境貨物通關單。出口法定商檢,出口前必須取得所屬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檢驗檢疫報告才可以通關;
3、監管條件分別代表進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
根據監管物件的不同,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每個體系都有壹整套規範的管理程式與方法。監管是海關最基本的任務,海關 的其他任務都是在監管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除了通過備案、審單、查驗、放行、後續管理等方式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實施監管外,海關監 管還要執行或監督執行國家其他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如進出口許可制度、外匯管理制度、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 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條 藥品應當從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並由進口藥品的企業向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海關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辦理通關手續。無進口藥品通關單的,海關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藥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進口藥品進行抽查檢驗。
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海關總署提出,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