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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關於玻尿酸、瘦臉針的刑事風險

昨晚瀏覽公眾號文章時看到義烏公安推送的壹則“打瘦臉針有風險!義烏壹美容院老板娘被刑拘了……”消息,但之後又被刪除了。由此,我在思考,生活中,很多人只是聽說過“玻尿酸”、“瘦臉針”等美容微整形產品,但卻不知道其背後的刑事風險,那麽本文就談談關於玻尿酸、瘦臉針的刑事風險,提前作好預防。

所以,“玻尿酸”、“瘦臉針”必須取得註冊證或批準文號,才屬於法律規定的藥品,否則可能涉嫌銷售假藥,具有刑事風險。

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3款第1、5項的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按假藥論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未經註冊的醫療器械是禁止使用的。

所以,未取得食藥總局頒發的註冊證的“玻尿酸”及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瘦臉針”經過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將會被認定為假藥或按假藥論處。明知是假藥仍予以銷售的行為,將構成銷售假藥罪。

壹般通過正規渠道采購合法合規的“玻尿酸”、“瘦臉針”成本較高,商家獲得的利潤較小,這促使壹些商販,通過不正當渠道購買未經註冊的“玻尿酸”或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瘦臉針”,進行銷售,牟取不正當利益。

根據刑法第141條的規定,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並且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釋》,“瘦臉針”屬於醫療用毒性藥品,量刑時將會從重處罰;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於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壹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1、非法行醫罪。只有具備《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醫護人員才能為消費者註射“玻尿酸”、“瘦臉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生活美容院不是醫療機構,擅自為消費者註射“玻尿酸”、“瘦臉針”屬於非法行醫。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如同時構成銷售假藥罪的,將從壹重罪處罰。

2、非法經營罪。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擅自銷售用於醫學美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及藥品,屬非法經營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該犯罪行為與銷售假藥行為系其分別實施的兩種犯罪行為,應分別以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懲處並予以 數罪並罰

美容院等機構應通過正規渠道采購“玻尿酸”、“瘦臉針”,在采購過程中應該核對其註冊證或批準文號。

另外經常看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內銷售“玻尿酸”、“瘦臉針”等美容產品,或者將買進的“玻尿酸”、“瘦臉針”又高價賣給他人。如果該“玻尿酸”、“瘦臉針”認定為假藥的,將涉嫌銷售假藥罪;如果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進行銷售,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如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而為消費者註射“玻尿酸”、“瘦臉針”,將涉嫌非法行醫罪。

刑事風險必須提前防範,對法律無知不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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