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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檔案、會務、保密、督查、政務公開、安全保密、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負責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和咨詢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歸口辦理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的日常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黨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作督查考核。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報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國際援助和貸款等項目資金的管理;編制部門預算;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掛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農民工工作科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指導和規範公共**** 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領導就業資金工作;指導和監督局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縣高校畢業生、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研究生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外國人(不含專家)在我縣就業管理政策;貫徹執行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農村轉移就業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五)縣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調任、辭職、辭退等政策,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全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的組織工作。負責全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組織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進行監督;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工程;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公務員管理政策。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協調政府獎勵工作,負責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推薦、授予、表彰;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負責公務員信息管理和統計工作。

(縣政府負責公務員信息管理和統計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員調配科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開發政策;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落實留學回國人員來我縣工作的有關政策;擬訂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的選派和內部調動人員的安置工作;承辦駐外機構選派工勤人員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的出國留學工作;負責全縣事業人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縣政府各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檔案管理和指導工作;按管理權限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股級幹部任免的審核備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和工齡計算規定。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

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幹部聘用制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申報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八)縣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落實軍轉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全縣軍轉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官培訓工作;負責協調隨調隨遷軍官家屬和隨調隨遷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官的服務管理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擬訂全縣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核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資格。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執行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考核、考試政策規定;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申報和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統計工作;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並組織實施;負責調入本縣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確認和高校畢業生見習期滿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工作;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健全實施博士學位制度。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實施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推薦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管理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申報工作。

(十壹)勞動關系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企業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改革改制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落實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鎮退役士兵企業安置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鎮退役士兵企業安置計劃。

(十二)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管理全縣機關工資總額;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統壹發放和審核;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統計和綜合分析。

(十三)離退休人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審批工作,審核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建房費、護理費及各種補貼

(十四)社會保險科

擬訂機關、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預測預警制度;(二)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和失業人員患病、生育、死亡後的待遇政策;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訂企業職工患病、生育的待遇政策和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 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準;落實工傷待遇政策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等級鑒定政策;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規劃和政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擬訂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的政策。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六)調解仲裁管理科(掛勞動監察科牌子)

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並主持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監督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受理、協調和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指導、監督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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