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藥品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種類的藥品冒充此類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的,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屬於違法行為。要想銷售藥膏不違法必須具備《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藥品生產資質和其他相關資質。根據法律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具有藥學技術人員資格。
2、具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保潔環境。
3、具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
4、具有保證藥品經營質量的規章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論處的藥品和非藥品。
第壹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