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63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非國有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2.客觀上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屬於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上是故意,即公司、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故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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