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第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國家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壹條國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2)突發事件的監測和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報告和通報制度。
(四)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分類和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物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和技術的儲備和調度。
(七)應急處理專業隊伍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和補充。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防治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應急知識的專題教育,增強全社會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統壹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保證監測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監測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型,制定監測方案,對監測數據進行科學分析和綜合評價。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保障應急設施、設備、救援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儲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符合傳染病防治需要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進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