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護公眾健康和用藥安全的合法權益是制定該法的根本目的,規定了醫藥事業壹切活動的基本準則和行為規範。
2、使藥品管理工作中有法可循,對加強藥品監督、提高藥品質量、促進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有深遠意義。
3、使我國藥政管理工作進入法制化新階段。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是以藥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深入論述了藥品評審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藥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藥學標準化管理、藥品稽查管理、藥品集中招投標采購管理、對醫藥衛生事業和發展具有科學的指導意義。
藥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人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
二、法定含義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藥品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1.必須是《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的藥品含義中所包括的內容。
2.必須符合《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要求:
(1)藥品生產、經營的主體具有合法資質。(需要藥品經營許可證生產)。
(2)在中國境內上市的藥品,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註冊證書。
(3)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