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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1.1 為建立統壹、高效、科學、規範的突發公***事件應急、指揮、保障和防控體系,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保持和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制定本預案。

1.1.2 本預案是省人民政府統壹組織、指揮、協調全省突發公***事件應急工作的指導原則、處置程序規範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在處置突發公***事件過程中的責任義務的工作方案,是指導全省各級政府、各部門做好突發公***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依據。

1.2 工作原則

1.2.1 以人為本。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依靠各級領導、專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發揮社會力量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組織和動員人民群眾參與應對突發公***事件的有效機制。在處置突發事件期間,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科學指揮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2.2 依法規範。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與實施,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與有關政策相銜接,與完善政府社會和公***事務管理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符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體現政府應急管理的主導作用。

1.2.3 屬地管理。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突發公***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突發公***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由省人民政府協調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公***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社會危害的,應當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接到下級人民政府的報告後,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下級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資、資金支持和技術指導。壹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對突發公***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的統壹領導和協調。

1.2.4 資源整合。按照條塊結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立足現有人力、技術、物資和信息應急資源,科學整合,避免重復建設。

1.2.5 預防為主。貫徹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公***事件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突發公***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建立健全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防災救災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組織和培訓專業隊伍和誌願者隊伍,在應急準備、指揮程序和處置方式等方面,實現平時預防與突發應急的有機統壹。

1.2.6 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為應對突發公***事件采取的措施,應當與突發公***事件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範圍和階段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措施。

1.2.7 補償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返還為處置突發公***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財產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機關為處置突發公***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的,應當按照被征收財產的實際價值給予補償。

1.2.8 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對突發公***事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1.3 編制依據(略)

1.4 現狀(略)

1.5 概念、分類與分級

1.5.1 突發公***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政府立即處置的危險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1.5.2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臺風、冰雹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1.5.3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場所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和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重大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1.5.4 公***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1.5.5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公***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1.5.6 根據突發公***事件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將突發公***事件分為壹般嚴重(Ⅳ級)、比較嚴重(Ⅲ級)、相當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等四級。

1.5.7 壹般性(包括壹般嚴重、比較嚴重)突發公***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影響相對較小的突發公***事件,由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處置;相當嚴重突發公***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造成重大損害的突發公***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處置;特別嚴重突發公***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造成嚴重損害的突發公***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處置或者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協調處置。

1.6 適用範圍

1.6.1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事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的突發公***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1.6.2 省總體應急預案是制定省專項應急預案的依據,省專項應急預案是省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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