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二款,"城市規劃、國土資源 "修改為 "自然資源","工商 "修改為 "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 "修改為 "環境?監督管理","環境保護 "修改為 "生態環境","衛生 "修改為 "保健","畜牧 "修改為 "保健","動物福利 "修改為 "保健"。"畜牧 "修改為 "農業農村","部門 "修改為 "主管部門","畜牧 "修改為 "農業農村"。"刪除 "海洋漁業 "和 "食品藥品監督"。二、刪除第十八條第三款 "施工過程中臨時堆放的汙泥、城市道路上的汙物應當及時清理",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施工過程中臨時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汙泥、渣土應當及時清理。" 三、第二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四、第三十壹條第壹款 "城鄉規劃 "修改為 "自然資源","部門 "修改為 "主管部門","城市總體規劃 "修改為 "國土空間規劃"。第三十三條第壹款中的 "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概算 "修改為 "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預算",刪除第二款中的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的前期工作","部門 "修改為 "主管部門","城市總體規劃 "修改為 "國土空間規劃"。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六、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七、第三十五條增加壹條作為第七條:"(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八、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九、第三十九條第壹款中的 "具有營業執照 "修改為 "具有相應資質"。十、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十壹、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並刪除第二項中的 "違反第三款規定,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汙泥、汙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刪除第三項、第四項;將第五項至第九項改為第三項至第七項。將第五項至第九項改為第三項至第七項。XII.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條,刪除第壹項:"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拆遷方案實施拆遷的,處以原設施造價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刪除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將第七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公共****,未立即清理寵物排泄物,汙染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清除汙物,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將第五項改為第二項,第八項至第十項改為第四項至第六項。十三、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照垃圾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投放較大廢棄物品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十四、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刪除 "監察機關"。十五、所有條例中的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統壹修改為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另外,對《條例》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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