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正確引導和規範我國直銷業發展的需要。直銷是眾多現代經銷模式中的壹種,這種經銷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對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流通的發展有著積極作用。但是,由於這種經銷模式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對稱性,直銷人員也具有分散性的特點,所以,極容易引發壹些不規範,甚至是違法行為的發生,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和直銷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銷這種經銷方式進入我國的時間不長,公眾對直銷的認識也還存在著壹定程度的偏差,區別合法直銷和非法傳銷的能力相對薄弱。因此,制定壹部能夠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國國情,而又內外壹致的直銷法規,對直銷業正確引導、趨利避害、穩步開放、規範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諾的需要。根據入世承諾,我國應當在2004年底取消對外資在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領域設立商業存在方面的限制,並制定與WTO規則和中國入世承諾相符合的關於無固定地點銷售的法規。這裏所稱的“無固定地點銷售”,其主要形式之壹就是直銷。作為國際社會間壹個負責任的成員,中國政府壹向十分註重履行自己的對外承諾。制定條例正是我們履行上述承諾的壹個重要舉措。
2、條例對直銷員制度作了的規定:
直銷就是通過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進行推銷,因此,包括直銷員的招募、培訓和直銷行為規範等內容的直銷員制度,是直銷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壹。因此,條例對直銷員制度作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壹是,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招募直銷員。
二是,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未滿18周歲的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全日制在校學生、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現役軍人、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境外人員及法律以及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為直銷員。
三是,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四是,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後,方可從事直銷活動。
五是,直銷員在直銷過程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並應當嚴格遵守出示直銷員證、尊重消費者意願等直銷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