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貫徹執行國家、省衛生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全市衛生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實施細則,制定各項衛生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制定全市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三)指導全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制定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五)組織實施國家、省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省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實施國家、省基本藥物釆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省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六)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定,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統壹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七)貫徹執行黨的中醫政策和中醫藥法律、法規,起草中醫藥地方性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指導制定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
(八)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規劃並指導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對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常見病和多發病等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幹預。
(九)組織制定全市衛生監督發展規劃、實施細則和措施,規劃並指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舉工作,規範和負責衛生行政審批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場所、飲用水和消毒產品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組織制定全市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實施細則和措施,規劃並指導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十壹)組織制定全市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健康教育的發展規劃、實施細則和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組織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負責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十二)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實施細則和措施,規劃並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突發公***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開展突發公***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工作,發布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信息。
(十三)組織制定全市醫藥衛生科技和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重大醫藥衛生科技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和新技術的普及應用,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指導醫學教育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醫藥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的工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倡導的重大衛生活動,組織協調我市與國家組織間及港澳臺的衛生交流合作。
(十五)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優診幹部的醫療保健關作。負責市內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衛生系統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促進衛生行業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