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藥師或以上藥學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藥品品種目錄及上年度經營收支情況;
4.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藥品監督管理、價格監督檢查部門出具的合規證明;
6.本單位職工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和省級社會保險費統繳憑證
申報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必須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認定,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營業執照》,經藥監部門年檢合格;遵守《中華人民 **** 和國家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有健全、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體系,能保證供應藥品的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服務質量;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並通過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 24 小時服務的能力,經營品種不低於鄉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 90%。連續2年藥品抽驗合格率達100%,無違法違規行為,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發生假藥案件;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業務人員必須經地(市)以上藥品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相關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職業資格證書和健康證;能嚴格執行鄉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有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與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設備。
願意承擔鄉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藥品監督部門進行審核。只有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才能與醫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最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壹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就醫購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