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簽訂合同之前,賣方應向買方出示賣方應提供的相關證書和證明文件。
3.合同條款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重要事項:1。是否註明免責取消條款的原因及後果: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需要繳納壹定的定金,無可非議。但有時候購房者交了定金後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從銀行貸款而買不到房產時,開發商壹般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購房者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2.如果代表開發商簽訂合同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不是該房產的土地所有人,則合同可能無效。如果項目是A公司開發的,但實際是B公司投資的,買家要和A公司簽訂合同,否則會帶來壹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3.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不對等。購買交易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購房者要看清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購房者不僅要為開發商簽免責條款,還要保護自己的利益。
4.使用模棱兩可的詞語。合同是雙方意思相同的表達。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看似誘人卻毫無意義的承諾,比如“如果出現問題,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選擇最好的進口裝修材料”。什麽是最短的時間,什麽是最好的?其實買家需要謹慎。
開發商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支付或簽收不該支付或不清楚的款項。比如,壹些開發商要求購房者在確定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標準和費用前,在預售合同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並接受相關約束,對消費者不利。同時,買家也可以出具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最好將開發商廣告的條款和樓書中關於裝修、物業管理的承諾簽訂到補充協議中。
6.賣方終止合同。在壹些開發商制定的買賣合同或合同附件中,經常會說“買受人無故不支付欠款的,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沒收買受人支付的全部價款。”這些條款不合理。沒收實際上是壹種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開發商作為當事人,無權沒收他人財物。
7.對處理結果的約定不明確。在很多合同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在××之前應該做什麽”,但是在×××之前沒有做的話,就沒有約定怎麽辦。這樣,即使最終認定是開發商的錯,妳也很難制裁他,最多就是調解。
8.不要留空白,以防作弊。比如在銀行填寫存取款時,需要在金額前加上$以防止有人篡改存取款現金,在合同中留下空白往往會給開發商留下作弊的機會。在我國商品房交易實踐中,開發商通常持有全部合同文本,開發商當然可以隨意添加有利條款。這種合同壹旦拿到法庭上作證,即使購房者不承認,也是沒有依據的,很難提供證據平反冤屈。
內容擴展1。合同訂立的編輯
簽訂正式的購買合同。在擬定的時間和地點,買方將準備好所有文件,並與開發商或代理商正式簽訂購房合同。預售合同(期房)和買賣合同(現房)的區別:
購房合同壹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合同(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現房)兩種。
兩者的區別在於:
商品房預售采用預售合同。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後,買受人支付全部房款後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於現住商品房(竣工驗收後取得產權證的商品房)的銷售。
所以現在簽的預售合同,交房的時候就不簽了,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預售合同在1997 5月31之前簽訂的,仍需在房屋交付使用時按合同本身簽訂買賣合同後再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購買房子
(1)使用公積金購房
註意:
第壹,公積金不能直接作為買房的首付。市民如果想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需要先消費後提取,也就是先交首付,再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已婚的,需要提供結婚證等證明材料,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其公積金內的存儲余額。
第二,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能超過總房款。比如壹個市民貸款買了壹套房子,總價20萬,但是他的公積金余額是30萬,所以只能提取20萬,剩下的654.38+萬不能提取。
第三,結清公積金貸款後,可以用公積金買房。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進行公積金貸款,夫妻壹方進行了公積金貸款,在公積金中心系統中都會有相應的記錄。在最後壹筆貸款還清之前,夫妻雙方不能再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房。但首套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夫妻雙方再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的,仍視為首次購房,不受二套房政策限制。
(2)分期付款購買
購房分期付款的定義:購房分期付款是指提前支付壹部分款項並遷入住宅,就可以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其余款項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逐年還清。
分期付款:買房需要壹大筆錢,短時間內很難湊夠,所以很多購房交易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的最終總支出壹般多於壹次性付款的總額。
分期付款買房是住房信貸銷售業務的壹種價格結算方式,在住房銷售中應用廣泛。在我國,出售舊公房普遍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壹般情況下,職工購房先付房價的30%-50%,其余5年或更長時間付清。分期付款也廣泛應用於新房的結算。
購房分期付款的作用
(1)擴大商品房銷售,讓部分滯銷房盡快投入使用,充分發揮金錢和物質效益;
(2)促使部分暫時無力購房的購房者成為買家,實現住宅交易。
(3)低收入居民可以通過政府財政部門的調節住上房子;
(4)吸引部分社會熱錢;
(5)現有公房可分期出售到戶,可回收大量資金。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_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中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