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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丙酮怎麽判

非法買賣丙酮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進行判刑:

1、達到非法生產、買賣、運輸丙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標準的;屬於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非法買賣丙酮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非法買賣丙酮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總之,丙酮屬於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會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條_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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