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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外經貿部、衛生部關於印發《援外出國人員生活待遇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 《管理辦法》第二條適用於履行兩國政府間協議,執行經濟援助技術合作項目、管理合作項目、援外醫療隊和軍事援助任務且在國外連續工作時間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國人員。

執行上述援外任務、國外連續工作時間不滿90天的出國人員,國外生活待遇標準執行財政部、外交部頒發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實行承包責任制的經濟援助成套項目的出國人員按《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辦理。第二條 援外人員配偶按規定享受到駐在國探親者,期限為兩個月(不包括路途時間),國家提供生活費400美元。

上述探親者,如系在境外公費留學、進修及有工資收入者,所有費用由本人自理。

援外人員符合探親條件,經國內派遣部門批準到第三國探親,國際旅費由國家負擔,國外津貼和艱苦地區補貼停發。第三條 《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援外人員在國外連續工作滿24個月後,從第25個月開始,每人每月加發20%的國外津貼”是指援外人員不享受或放棄探親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國探親和配偶不到國外探親),在國外連續工作滿24個月後,從第25個月開始,按規定加發國外津貼。

援外人員探親、配偶出國探親或加發20%津貼的時間確定,按以下規定辦理:1993年9月1日以前已在國外工作的,連續工作時間自1993年9月1日起計算;1993年9月1日以後赴國外工作的,自實際出國之日起計算。

援外技術組正、副組長按規定加發的10%津貼不作為在國外連續工作滿24個月後加發20%國外津貼的基數。第四條 援外人員赴、離駐在國途經第三國中轉及經國內派遣部門批準赴第三國出差時,在規定時間內,夥食費、住宿費和公雜費執行臨時出國人員標準。其中赴第三國出差和赴駐在國途經第三國中轉的人員,其國外津貼及艱苦地區補貼照發,但應扣減每人每天4美元夥食費,以沖減相應費用。

援外人員赴、離駐在國如需中轉,單程中轉時間亞洲和南太平洋地區國家最多不超過3天、非洲和南美地區最多不超過4天。第五條 援外人員經國內派遣部門批準,因公臨時回國者,停發艱苦地區補貼,15天以內發給國外津貼,自第16天起停發。經國內派遣部門批準因私(包括治病)回國,從離境之日起,停發國外津貼和艱苦地區補貼。第六條 援外人員因病住院期間,由醫院提供膳食的,醫院夥食標準每天低於4美元的,由個人負擔;高於4美元的,個人負擔4美元,其余由國家報銷。

援外人員在國外期間生病全休(包括因工負傷)的,連續病假在60天以內者,國外津貼和艱苦地區補貼照發。超過60天的,原則上調回,特殊情況的報國內派遣部門處理。第七條 援外人員醫療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公費醫療範圍內的開支,不分級別,采用分段計算、分別由國家和個人負擔的辦法。

(壹)援外人員在壹個報銷年度內醫藥費支出在180美元(包括180美元)以下的,全部由個人負擔;

(二)援外人員全年醫藥費支出在180美元以上至480美元(包括480美元)之間的,其中的180美元由個人負擔,超過180美元的部分由國家報銷70%;

(三)援外人員全年醫藥費支出在480美元以上至5000美元的,其中的480美元按照上述(壹)、(二)處理,其余的部分,由國家報銷95%;

(四)援外人員全年醫藥費支出超過5000美元(包括5000美元)的,其中的5000美元按照上述(壹)、(二)、(三)處理,其余的部分全部由國家報銷。第八條 為預防和治療援外人員患瘧疾、登革熱、霍亂、傷寒、麻風病所發生的藥品、醫療和防治費用由國家報銷。因工負傷的治療費由國家報銷。第九條 援外人員出國服裝補助費,按下述辦法發給:

(壹)在國外工作兩年以上(含兩年)的援外人員,其出國服裝補助費,按《管理辦法》發給。

(二)在國外工作不滿兩年的援外人員,其出國服裝補助費按臨時出國人員標準發給。

(三)援外人員已制裝,因故不能出國者,應收回其所領服裝費。第十條 援外人員國外津貼、艱苦地區補貼,以美元計發。如全額發放美元有困難的,按結算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與人民幣比價的賣出價計發給等額美元的人民幣。

援外人員國外津貼、艱苦地區補貼如需折發駐在國當地幣的,當地幣與美元兌換匯率按結算當月外交部規定的美元與人民幣、人民幣與當地幣的內部比價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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