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做好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第四條 加強醫保支付管理
要切實抓好《醫療機構醫保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保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進壹步簡化優化醫療機構醫保定點工作,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進壹步簡化優化醫藥機構醫保定點工作,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著力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30 個 DRG 支付試點城市和 71 個 DIP 試點城市要推進實際支付。積極探索統籌地區醫保基金總額預算與定點方式相結合,逐步由統籌地區醫保基金總額控制改為由具體醫療機構總額控制。完善與門診 **** 財務保障相適應的支付機制。加強醫保目錄管理,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管理暫行辦法》,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版)》,落實《關於建立健全國家談判藥品 "雙通道 "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2021]28號),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管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批40%新增品種的消化工作,完善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管理機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