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競爭性談判中只有壹個最終投標沒有超出預算是失敗的嗎?
競爭性談判文件是否需要明確標明項目預算金額?如果沒有標出最高限價,則所有供應商的第壹次報價都超過了預算金額,只有壹個供應商的第二次報價沒有超過預算金額。這是購買失敗嗎?
答:談判文件應披露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條件的供應商少於三家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理由,恢復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法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理由,恢復采購活動:……(三)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問:通過競爭性談判采購貨物時,可以進行三次報價或多次報價嗎?
答: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談判過程中供應商的報價輪次,而是由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談判文件中事先約定或者由談判小組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決定。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繼續參與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終報價。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法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三條談判文件能夠詳細規定采購標的技術和服務要求的,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終報價,提交最終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於三家。如果采購標的的技術和服務要求不能在談判文件中詳細規定,最終的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需要由供應商通過談判提供,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三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並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終報價。
問:四家公司參加了談判,三家公司沒有第二次報價。對方公司能成交嗎?
競爭性談判,有4家公司參與響應,資格審查沒有問題。第二輪報價,三家公司沒有報價,提交空白頁,只有壹家公司報價。這家公司能成交嗎?
答:不能。在最終報價中提供空白頁的供應商應做出無效響應。只有壹家供應商最終報價,完全符合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到三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理由,恢復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
同上。
問:在競爭性談判中,投標時第壹次報價需要公開嗎?
答:不會。在非招標模式下,沒有類似於公開招標的開標和唱標環節。在談判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非招標采購活動,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問:競爭性談判要求第二次報價必須低於第壹次報價。是否合規?
答:不合規。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競爭性談判采購第壹輪的最低價就是第二輪的最高價,第二輪報價必須比第壹輪報價低幾個點。采購人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類似項目的經驗,在競爭性談判文件中提出明確要求。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壹條談判小組全體成員應當集中與單壹供應商談判,並給予參加談判的所有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第三十五條談判小組應當按照最終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從質量和服務能夠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提出三家以上的交易候選人,並編制評標報告。
問:在競爭性談判中,供應商可以主動放棄第二次報價嗎?
答:是的。競爭性談判采購的,供應商在提交最終報價前,可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供應商保證金予以退還。
法律依據:
第三十四條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終報價前,可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問:對於競爭性談判項目,供應商在第二次報價中報0元可以接受嗎?
a:第二次報價是談判事宜,不是最終報價。談判文件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法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十壹條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要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的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和地點、保證金支付的數額和形式、評價交易的標準等內容。
問:第壹輪或第二輪競爭性談判報價需要公開嗎?
答:不能公開。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38條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壹供應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如果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化,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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