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申請人應當向市局或者市(縣)區局受理部門提出設立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籌建申請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設立企業名稱核準證明復印件(原件交驗,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連鎖店還應提交加蓋其所屬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擬設企業相關人員簡歷;
(4)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藥學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職業資格或職稱證書復印件(提交原件,以備查驗);
(五)擬設立企業質量負責人或質量管理機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負責人從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壹年以上(含壹年)的證明及崗位承諾證明(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簽字);
(六)經營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學歷、專業資格或藥學技術人員職稱證明(原件交驗);
(七)擬處理的藥品範圍(註明處方藥類別,甲類或乙類非處方藥);
(八)擬定營業場所和倉庫的地理位置圖和平面示意圖(註明具體尺寸);
(九)擬配備的主要設施設備;
(10)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行政確認);
(十壹)申請材料的電子準備(存儲磁盤、復印件和申報表)。
第九條市局或者市(縣)區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配制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同意配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籌建完成後,申請人應向市局或市(縣)或區局驗收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驗收申請;
(二)江蘇省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受理申請表;
(三)營業場所、倉庫(配送中心)的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原件交驗);
(四)擬設企業的組織機構;
(五)擬任企業負責人(經營者或投資者)、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機構負責人的聘用合同復印件(原件交驗);
(六)經營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提交藥學技術人員聘用。
合同復印件(原件交驗)、與原工作單位解除聘用關系證明(外地藥學技術人員須經當地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或衛生部門認證)、資格證書備案證明;
(七)擬設企業員工名單匯總表(註明擬聘崗位);
(八)擬設企業藥品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匯總表;
(九)擬建企業的質量管理文件和主要設施設備目錄(註明型號、規格、數量);
(十)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加盟店的,提交加盟協議復印件(提交原件,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申請,聲明承擔壹切法律責任);
(十壹)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十二)電子受理申報材料(存儲磁盤、復印件和申報表)。
企業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藥學技術人員發生變更的,需重新提交相應的崗位承諾證明(法定代表人簽字,藥學技術人員應註明崗位時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出資人)發生變更的,需重新提交申請材料進行準備。
第十壹條市局或者市(縣)區局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組織受理,並作出是否頒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準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不予認證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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