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新建咖啡因生產企業或定點生產企業,應向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申請擴建、技術改造和擴產,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咖啡因生產企業名稱的變更,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並報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未生產咖啡因的企業,取消其咖啡因定點生產資格;破產企業自然取消定點生產資格。
第八條咖啡因年度生產計劃(包括國內銷售、供應和出口計劃)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審批。未經批準,生產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生產計劃。
咖啡因的生產計劃程序如下:
(壹)生產企業應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壹年度的生產計劃(包括國內銷售和供銷出口計劃),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初審後,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批準。
根據上年實際產量、國內外市場需求、企業生產條件等因素,經綜合平衡後,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安排了咖啡因年度生產計劃。
(2)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每半年調整壹次年度生產計劃。生產企業應在每年5月底前提出本企業需要調整的年度生產計劃(包括內銷和供銷出口計劃),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批準。
第九條咖啡因生產企業應當按季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咖啡因的生產、銷售和庫存數量(含自用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於每年7月底和1月前匯總上半年和上年咖啡因的生產、銷售和庫存情況,並報國家醫療器械管理局備案。
第十條咖啡因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咖啡因中間體、半成品等環節的管理,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