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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招牌設置管理規定_招牌廣告管理有什麽規定

為加強對沿街商鋪設置招牌行為的管理,規範戶外 廣告 和招牌的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商鋪招牌設置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條例: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區門店招牌設置管理,統壹城區門店招牌設置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住建部《關於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及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門店招牌,是指臨湘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門店業主(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辦公場所或建築物控制範圍內,設置與依法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的標牌、標誌、指示牌、匾額、漏空字、霓虹燈、垂直燈等戶外廣告、門店招牌。

 第三條 門店招牌設置管理工作,以建設規範有序、整潔優美、和諧文明的城市市容環境為目標,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劃等為依據,以住建部門行政執法隊伍為依托,有組織、有計劃、按步驟地對門店招牌設置進行規範化整治,努力將城區主次幹道門店招牌設置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審批管理

 第四條 設置門店招牌,應當事先報城市住建部門依法審核批準。設置人憑市住建部門核準的《門店招牌設置效果圖》,取得《門店招牌設置許可證》後進行設置。

 第五條 新建、改建的建築物,需分戶出租的臨街房屋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市住建部門對各出租戶的門店招牌進行統壹管理。

 第六條 設置門店招牌可能對他人生產、生活造成影響或妨礙的,設置申請人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如有分歧或爭議,由住建部門審定。

 第七條 門店招牌的設置應當安全、美觀,與環境相協調,有利於美化市容景觀、城市文明建設和方便人民生活,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粗制濫造、殘缺破損、汙漬明顯、缺筆少劃,損壞市容市貌的;

 (二)違反城市管理有關規定、城市容貌標準門店招牌設置規劃的;

 (三)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的;

 (四)妨礙交通、影響交通安全的;

 (五)影響建築物采光、通風、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設施,占用公***場所、人行道、公***綠地的;

 (七)形象醜陋,或者違反法律和社會良好風尚內容的。

 第八條 經審核批準的門店業主,原則上只允許設置壹塊門店招牌;二樓(含)以上的業主壹般不得在建築外墻上設置招牌,可在本大樓的底層設置統壹的樓層單位展示牌,或在大樓外墻用霓虹燈、吸塑燈箱等新型發光材料統壹、有序設置豎式招牌。

 第九條 經核準設置的門店招牌,設置者歇業、解散或註銷的,應當停止使用該招牌,並無條件自行拆除。門店轉讓後,門店所有權人負責完全責任。

 第十條 需要變更門店招牌的設置位置、規格、形式、名稱的業主,應當向住建部門重新申報。

 第十壹條 門店的墻體、立柱、門框、門體、窗體上,不得張貼或設置小廣告、門店招牌、小招牌。

 第十二條 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制作,質量、品位、安全性能較高的硬質化門店招牌的最長設置期限為3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藝、技術制作的硬質化門店招牌的最長設置期限為2年;設置期限屆滿時該設置仍然符合有關規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繼續使用該門店招牌設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申請重新設置,否則,按照無證設置處理。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品質控制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的臨街建築物和主要街道、重點區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築物立面門店招牌的設置,不得采用噴繪布加圖象打印制作非硬質化門店招牌。除全國統壹的招牌、商標、標識外,臨街建築物的門店招牌,原則上采用硬質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頂板、底板。傳統老字號店鋪,其門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傳統材料加工,保持 傳統 文化 特色。

 第十四條 設置門店招牌的單位和個人,對招牌設施負有安全責任。門店招牌應當由專業廣告、門店招牌制作經營業或建築裝飾企業進行設計、制作和安裝。圖文陳舊、汙濁、脫色、損壞變形,或者燈光顯示不全的,應及時予以更新、修復或拆除,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及時拆除。

 第十五條 鼓勵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制作門店招牌。門店招牌應當形式輕巧,盡量避免遮擋建築物立面,影響建築風格。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條例:規格控制

 第十六條 門店招牌的設置規格,必須與建築物相協調,使其與樓體和相鄰的門店招牌和諧壹致。

 第十七條 設置壹樓常規門店招牌,下沿齊壹樓門頭,上沿齊二樓窗臺線20cm以下,門店招牌高度必須符合統壹設計的規範標準。

 第十八條 門店招牌的外沿距離建築物的外墻壹般不得超出150cm,有走廊的建築物壹般不超過30cm,且不得占用公***空間,影響公***利益。

 第十九條 凡作為寫字樓使用的建築物,不得在建築物樓面設置招牌、指示牌,實行壹樓壹牌,多個單位壹並考慮,統壹設置。

 第二十條 門店招牌字體的最大高度,不得超過門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壹。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內容控制

 第二十壹條 門店招牌的內容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相壹致,門店招牌的名稱、標誌、色彩壹般用企業(行業)形象識別系統規定的標準實施。設置全國統壹的招牌、商標、標識,需持有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門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必須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書寫應當規範準確,無錯別字、繁體字、異體字、缺漏字。書寫的門店招牌和傳統老字號門店招牌中有繁體字、異體字的、民族文字的,必須在醒目位置配設規範漢字副牌。門店招牌中的漢語拼音,必須按照《漢語拼音正詞法》書寫正確。門店招牌中的外國文字,必須與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於主要位置。

 第二十三條 如需設置經營服務性文字、圖案和電話號碼等商業廣告內容的,按經營性戶外廣告、門店招牌收費許可。

商鋪招牌設置管理條例:色調控制

 第二十四條 門店招牌的色彩處理依據壹街壹品的原則設置。具有企業識別系統的知名企業出具相關有效證明可以按照其規範用色。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的臨街建築物和主要街道、重點區域、夜間營業的門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築物立面,其門店招牌的設置應當與夜景照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達到白天美化、夜間亮化的視覺效果,符合綠色照明、節能環保的要求,並不得采用外挑燈的辦法實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六條 門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級的背景圖案,做到簡潔大方、素雅協調。同壹路段的門店招牌設置,要達到底色協調、簡潔明快,體現現代城市風格與城市人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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