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 壹般要求
1.承包人應建立施工與管理所需的辦公室、住房、醫療衛生、車間、工作場地、倉庫與貯料場及消防設施。
2.駐地由承包人自行選址,但應服從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
3.駐地建設的總平面布置包括防護、圍墻、臨時便道和安全、防火安排,應經監理工程師事先批準。
4.駐地建設的管理與維護,應滿足科學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工程交工之後,承包人應自費將駐地恢復原貌,並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但交工時雙方另有協議者除外。
104.02 辦公室、住房及生活區
1.承包人應按施工組織設計合理布置生產、生活設施。
2.承包人應在其中心駐地區域內,建造現場辦公室和供所有人員的住房和生活區。
3.承包人應配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現場辦公設備( 包括微機聯網所需的機型及軟件)、測量儀器、試驗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4.承包人應綠化、美化生產、生活營地。消防、安全設施應齊全到位,並處理好臨時雨水、汙水排放,以防止汙染環境。
104.03 工地試驗室
1.在合同實施期間,承包人應在其駐地建立工地試驗室,並在大橋、隧道工地或獨立工點建立工地試驗室或流動試驗室,負責材料檢驗與工程質量的控制試驗。試驗用檢測設備應經相應的計量部門或檢測機構檢定合格,並須在使用中定期進行校正。試驗室用房和試驗儀器、設備及壹切供應等均由承包人負責自費提供。
2.工地試驗室應能承擔各項與工程質量控制有關的檢測、試驗,還應承擔對擬采用的材料進行標準試驗及混合料配合比試驗等有關的試驗。
3.承包人應委派有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做試驗工作,並負責設備維護、檢修等工作。
4.工地試驗室及流動試驗室的試驗結果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送交監理工程師批準。
5.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後14d 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工地試驗室必須配備的設備、儀器、物品清單及試驗室平面布置圖,報監理工程師審查批準。
6.工程交工後,承包人應將工地試驗室與流動試驗室的所有設施、設備、器材及其它物資等移走。
104.04 醫療衛生與消防設施
1.工地醫療
(1)工程實施期間,承包人應負責為工地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和急救服務。
(2)承包人應為工地聘請有行醫資格的、在衛生保健與急救方面具有豐富經驗的醫務人員。
(3)承包人配備的醫療設施(包括房間、器械、藥品、急救車輛等)應取得當地醫療衛生管理部門的批準。
(4)承包人應就有關供水、環境衛生、垃圾與汙水處理以及工人健康等方面的有關問題,取得並遵從有關醫療衛生防疫和管理部門的意見。
2.防火
本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按當地消防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配置消防器材,並設專人負責對工地人員進行防火知識教育。
104.05 其他建設
1.車間與工作場地
(1)為了對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施工機械進行養護、檢修或改進以及工程材料(如鋼筋、鋼板等)的再加工,車間必須要有相適應加工設備。
(2)施工機械停放場,應保持整潔和便於工人操作,並保證出入通道暢通。
2.倉庫、貯料場及拌和場
倉庫區的規模和組成應能為貯存材料、燃料、備件及其他物件提供足夠的面積,所貯存的材料及備件數量能保證本工程的需求。倉庫、貯料場及拌和場應保持整潔,地面應硬化,不同材料應設標誌分別堆放,灰粉狀材料應遮蓋、並應防止有害物質汙染和混雜於其他物質之中。
104.06 承包人駐地設施的拆遷
工程交工時,承包人駐地中的壹切建築物及其固定設備和附件均屬承包人財產,承包人應全部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