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辦法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具中文譯本;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證明及證明文件。第四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強制許可事項。
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強制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委托書,註明授權權限。當事人有兩個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另有規定外,提交的書面文件中指定的第壹方為該方的代表人。第二章強制許可請求的提出和受理第五條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的,自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壹項的規定請求強制許可。
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的,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實施強制許可。第六條在國家緊急狀態或者特殊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具備實施條件的指定單位給予強制許可。第七條為了公共衛生的目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可以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請求強制許可制造專利藥品並向下列國家或者地區出口:
(1)最不發達國家或地區;
(2)世界貿易組織的發達成員或發展中成員,已根據有關國際條約通知其希望成為進口商。第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以前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並且其實施依賴於以前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權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請求強制許可實施以前的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實施前壹專利的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前壹專利權人也可以請求實施後壹專利的強制許可。第九條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請求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和電話號碼;
(二)申請人的國籍或者註冊國家或者地區;
(三)請求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以及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四)請求強制許可的理由、事實和期限;
(五)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委托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機構代碼以及該代理機構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執業許可證號和聯系電話;
(六)請求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還應當有代理機構的印章;
(7)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註明的事項。
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壹式兩份。第十條強制許可請求涉及兩個以上專利權人的,請求人應當按照專利權人的數量提交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的副本。第十壹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或者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請求強制許可的,請求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曾請求專利權人以合理的條件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強制許可的,請求人應當提交司法機關或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認定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為壟斷行為的生效判決或者決定。第十二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壹)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需要給予強制許可的;
(二)被請求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以及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三)提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期限;
(四)具備實施條件的指定單位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和電話;
(五)其他需要註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