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廢水排放量 - 指工業企業廠區內所有排放口向企業外部排放的工業廢水量。它包括生產廢水、向外排放的直接冷卻水和清汙不分流的間接冷卻水、超標排放的礦井地下水和混有工業廢水的廠區生活汙水,不包括獨立向外排放的廠區生活汙水和清汙分流的間接冷卻水和雨水。
工業廢水處理量--指各種水處理設施實際處理的工業廢水量,包括處理後排放和回用量。
工業廢水汙染物排放量--指工業廢水排放中含有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揮發酚、石油類等物質。
集中式汙水處理廠削減量--指城鎮汙水處理廠、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其他汙水處理設施削減的汙水中汙染物量,不包括企業內部汙水處理設施削減的汙染物量。
汙水處理設施數--指實際用於水汙染防治和水資源處理後綜合利用的設施(含構築物),以壹個汙水處理系統為統計單位,附屬於該設施的水處理設備及配套設備不單獨計算。
工業廢氣排放量--指企業在燃料燃燒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含有汙染物的氣體排放到空氣中的總量,以標準狀態(273K,101325Pa)計量。
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指企業在燃料燃燒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氣排放到空氣中的二氧化硫量。
工業煙塵排放量 - 指企業工廠燃料燃燒產生的煙氣中夾帶的顆粒物數量。
工業粉塵排放量 - 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顆粒物的重量。不包括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煙塵。
廢氣處理設施數量--指企業為減少燃料燃燒和生產過程中汙染物向大氣排放或汙染物循環利用的有形設施(含構築物)。附屬於設施內的水處理設備及配套設備不單獨計算。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是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半固體和高濃度液體廢物的總稱,包括危險廢物、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物等廢物,不包括剝離采礦廢石和開挖廢石(酸性或堿性廢石除外)。).酸性或堿性廢石是指采出的廢石徑流水、雨水pH值小於4或大於10.5。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認定,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蝕性、易感染性等危險特性之壹的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指從固體廢物中通過回收、加工、循環利用、交換等方式提取固體廢物,或使其轉化為可利用的資源、能源等原材料的量。
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是指以綜合利用或處置為目的,將固體廢物暫存或貯存於專用貯存設施和專用集中貯存場所。固體廢物專用貯存場所和貯存設施必須具備防擴散、防流失、防滲漏、防止汙染大氣、防止汙染水體的措施。
工業固體廢物處置--是指將符合環保規定的固體廢物焚燒或最終處置後不再收回的工業固體廢物量。
工業固體廢物傾倒處置量--指工業固體廢物在固體廢物防治設施和場所外的排放量。不包括礦山剝離廢石和采掘廢石(煤矸石、酸性或堿性廢石除外)。
電磁輻射設備--指用於醫療和科學研究的產生電磁輻射的設備。
放射源--指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嚴密封裝並處於固態的放射性物質,但研究和動力反應堆核燃料循環類別中的物質除外。
射線裝置--指 X 射線機、氣體踏板、中子發生器。
栽培造成的總磷和總氮損失--指在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蔬菜作物的栽培和生產過程中,通過瀝濾和地表徑流損失的總磷和總氮。
地表徑流和地下淋失--農田氮、磷和農藥隨水流的流失而遷移,農田水流方向可分為沿地表水平流動和地下垂直流動兩種情況。在本次普查中,沿地表橫向水流途徑流失的氮磷農藥量定義為地表徑流流失量,沿地下縱向水流途徑流失的氮磷農藥量定義為地下淋失量。
基本損失量,即從農田土壤本底損失的氮、磷和農藥量,是相對於當年施用量的損失量而言的。在這次普查中,農田土壤中往年積累的氮、磷和農藥的損失量(而不是當年的施用量)被統壹定義為基準損失量。
地膜殘留量--指在種植生產過程中使用地膜後,殘留在土壤中或土地表面未被回收或無法回收的地膜量。
水產養殖汙染物排放量--指水產養殖生產過程中排入養殖區外水體的汙染物量。
城鎮生活源單位--指設區的市(市)的區、縣城(縣級市)、建制鎮(不含農場、集鎮)。
醫療廢物產生量--指從事醫療、預防、保健、醫學教學和科研及其他相關活動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感染性、毒性和其他危險廢物的總量。包括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和其他危險廢物。
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是指按照環境保護和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采用焚燒、高溫蒸煮、微波消毒和化學消毒等方式對醫療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並最終實現醫療廢物的毀形、減量和消除醫療廢物的危害性,以及對其殘余物進行安全填埋的處置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