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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進行政府采購的情況說明

法律分析:可以當單壹來源采購流程或辦法來處理。1、采購標的來源單壹。 基於技術、工藝或專利權保護的原因,產品、工程或服務只能由特定的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選擇或替代。2、緊急采購時效之需要。 不可預見事件導致出現異常緊急情況,使公開和限制程序的時間限制難以得到滿足,且出現該緊急事件的情勢也非歸因於簽約機構。3、重復原有合同。 需要增加購買、重復建設或反復提供類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並且該原合同是通過競爭邀請程序授予且新合同授予同樣的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4、保證原有項目的壹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 為了保證原有采購項目的壹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壹)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三)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五)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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