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嚴重疾病,如不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制隔離戒毒所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允許其保外就醫。
具體規定如下:
《禁毒法》第四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吸毒人員吸食、註射毒品的種類和成癮程度,對吸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需要,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並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病情等條件,對戒毒人員實行單獨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吸毒人員,依法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針對可能有自傷、自殘等行為的吸毒人員。,可以采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侮辱戒毒人員。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有權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執業醫師,可以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為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醫療從業人員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擴展數據:
解毒程序
壹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送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後,經診斷評估,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根據戒毒人員實際戒毒情況提出提前解除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原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二是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必須執行強制隔離戒毒1年6個月以上;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從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轉入戒毒所繼續戒毒,然後回歸社會。
三、各分局、縣(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接收、審核強制隔離戒毒所提交的審批材料,報分管戒毒的局領導審批後,法制部門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所。各分局、縣(市)公安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四、強制隔離戒毒所提交的提前終止或延期強制隔離戒毒的材料應包括:提前終止/延期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交表(壹式三份)、診斷評估表、康復戒毒協議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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