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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車輛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輪式專用工程機械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維修、專項修理及汽車檢測、調修的單位、個體業戶均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市)、賈汪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其所屬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工商、稅務、物價、公安、標準計量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協助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負有下列職責:

(壹)審核頒發《汽車維修許可證》,並組織年度審驗工作;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職工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考核;

(三)對汽車維修行業進行質量監督和管理;

(四)調解維修質量糾紛和經濟糾紛,組織技術鑒定;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第五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須持下列證明和資料,向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提出開業申請:

(壹)申辦業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履歷表;

(三)從業人員登記表;

(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

(五)資金及其來源證明。第六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業戶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戶開業條件》;

(二)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維修業戶符合《江蘇省摩托車維修業戶開業技術條件》。第七條 經批準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憑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變更(單位名稱、經營地址、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維修範圍)、歇業、停業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壹個月內向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提出變更、歇業、停業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和有關票據。第八條 汽車維修業戶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按經營規模和技術條件分為三類,即壹類汽車維修業戶、二類汽車維修業戶、三類汽車維修業戶,各類汽車維修業戶的從業範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專項修理的範圍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第九條 汽車維修業戶應當執行國家汽車維修技術標準,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制訂執行車輛進廠、竣工出廠和過程檢驗制度;維修車輛自檢、互檢和專業檢驗制度;機具設備的檢測計量儀具的檢驗和管理制度。第十條 汽車維修業戶的機具設備和檢測計量儀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標準和質量標準。嚴禁在汽車維修中使用假冒偽劣以及無商標、無廠牌、無廠址的零部件產品。第十壹條 凡大修、總成修理和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和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和修理技術資料,修竣車輛必須符合竣工出廠技術條件,承修業戶須簽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壹印制的出廠合格證,並將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證交付送修方。第十二條 車輛竣工出廠後的質保期,大修或發動機總成大修行駛10000公裏或3個月;二級維護行駛1500公裏或10天,在質保期內發生維修質量問題,由承修業戶免費修理。第十三條 送修方與承修業戶發生維修質量糾紛的,可以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組織技術鑒定和調解,所需的檢驗、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四條 送修方應當將車輛送至經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核準的維修業戶維修,承修業戶必須按許可證確定的類別範圍承修車輛;送、承修雙方應當按規定簽訂維修合同。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嚴格執行《江蘇省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不得隨意加價或亂收費用,嚴禁采用給送修方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維修業務,嚴禁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使用合法票據,依法納稅,並按月向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繳納行業管理費。第十七條 任何汽車維修業戶不得承接無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的車輛的維修。非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進行車輛改裝或為車輛變更顏色、更換發動機、車架總成件。對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提出上述維修要求的,汽車維修業戶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告並提供協助。第十八條 嚴禁任何汽車維修業戶大修、改裝國家規定報廢的車輛,禁止私自拼裝汽車及各類汽車底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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