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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45條內容

法律主體:

第五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有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本條解釋是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有關單位不得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作出的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其推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涉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和廣告發布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廣告主是以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目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受廣告主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受廣告主委托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廣告主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客戶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近年來,食品違法廣告問題日趨嚴重。如壹些企業在食品廣告中提供虛假的實驗數據、檢驗報告和鑒定結論,誇大食品的功能,通過渲染、誇大某種健康狀況或疾病,或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心和恐懼,從而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在保健食品廣告中利用消費者、患者、專家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特別是社會公眾人物的廣告不符合法律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使用消費者、患者、專家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特別是社會公眾人物以消費者、患者、專家的身份向受眾推薦產品或者介紹產品的優點、特點、性能和作用;在食品廣告中宣傳治療作用或者誇大功能,將保健食品混同於藥品,宣傳治療作用或者使用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超出批準的保健功能範圍宣傳未經批準的功能;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包括在廣告頁面使用 "專版"、"專題"、"企業形象 "等非廣告標誌,未標註 "廣告"、"企業形象 "等非廣告標誌,以通訊、評論、消息、訪談、專家訪談、紀實報道、報告文學、專家咨詢、科技宣傳等形式發布廣告,在新聞報道中標明企業、機構的詳細地址、郵編、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等方式。違法食品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甚至引發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社會廣泛關註,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為進壹步整頓食品廣告秩序,規範食品廣告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本法對食品廣告應當符合的真實性、合法性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從事食品廣告活動,除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廣告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壹)食品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 食品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食品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食品廣告不得包括下列內容: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的國旗、國徽、國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使用妨礙社會穩定、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用語;使用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反社會良好風尚的用語;使用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內容的用語;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內容的用語;妨礙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用語;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者、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食品廣告對產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保質期、承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承諾等作說明的,應當清楚、明白。食品廣告表示促銷產品、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表明贈送禮品的品種和數量。食品廣告中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註明出處。食品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未獲得專利權的,不得在食品廣告中虛假宣稱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進行食品廣告宣傳。食品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辨別其是否為廣告。大眾傳媒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食品廣告。通過大眾傳媒發布的食品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識,以區別於其他非廣告信息,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確保食品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維護廣告的公信力,是廣告主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各廣告主必須對自己的廣告負責。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廣告主要求發布的食品廣告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是虛假廣告,仍然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主、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處以等額廣告費用,在適當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情節嚴重的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食品廣告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是藥品才具有的功能,食品廣告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此,《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內容;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有關宣傳品上含有與人體疾病的預防、治療、診斷有關的內容進行宣傳,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廣告法》還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批準的事項,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根據本法和《藥品管理法》、《廣告法》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廣告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負責對國家機關包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各環節進行監管的監管部門。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是依法開展食品檢驗的專業機構,包括食品檢驗機構和其他負責食品檢驗的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推薦的食品很容易涉及利益關系,因此,應當保持中立,依法、公正地實施監督或檢驗。對此,《產品質量法》已有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食品行業協會是由食品行業的企業、事業、科研等單位和食品行業工作者等自願組成的,為食品行業開展服務、協調、自律和監督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生產經營某企業食品的行為與其職責不符,會損害其作為公益性機構的中立性,不利於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因此,本法規定,上述機構均不得以廣告等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組織、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此外,需要註意的是,假借國家機關名義發布食品廣告或者在食品包裝、說明書上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標誌,借以推銷食品的行為,也是違反《廣告法》的行為。根據《廣告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稱(含簡稱),包括使用黨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名稱,使用人大、政協的名稱,使用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名稱,使用軍隊、武警的名稱,以及使用其他國家機關的名稱發布廣告的,均屬違法廣告行為。為維護食品廣告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應加強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企業遵守廣告法的自覺性。在日常廣告監督檢查和食品安全監管中,各監管部門要加強聯系,互通信息,協調配合,加大對虛假違法食品廣告宣傳的查處力度,促進食品廣告秩序的根本好轉。

法律目標: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壹)食品、食品添加劑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查驗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配備或者培訓、考核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未查驗購進食品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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