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宜城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實施辦法》
第九條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起付標準、支付比例。
(1)城市工人
住院費用起付標準:壹級醫療機構3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醫療機構550元,三級壹級醫療機構700元,市外住院700元。因手術或放化療在同壹結算年度內同壹醫院多次住院的惡性腫瘤患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為200元。
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在三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支付90%,在其他醫療機構支付92%,乙類藥品支付85%;普通檢查和壹般治療、標準床位費等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項目的90%。,由三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支付,其他醫療機構支付92%;200元以上檢查治療項目自付85%;標準重癥監護室床位費的80%支付;75%將在貴重醫用材料限額內支付。
(2)城市居民
普通門診治療:在壹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在符合報銷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累計金額在50元以上450元以下的,門診統籌基金報銷50%。
住院費用起付標準:鄉鎮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惠民醫院壹、二級參保人員起付標準分別為100元,壹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為100元,二級醫療機構300元,三級醫療機構550元,三級壹級醫療機構700元,700元。
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的規定:住院費用符合規定的,壹級標準參保人員在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支付80%,二級醫療機構支付60%,三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支付50%;ⅱ類標準參保人在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支付85%,二級醫療機構支付70%,三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支付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