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門診。參保人員在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門診合規費用按照50%的比例進行報銷,壹個自然年度內個人封頂線為300元。納入“高血壓、糖尿病”保障範圍的參保居民,需采取藥物治療者,首先按門診統籌政策給予治療用藥保障,在門診統籌年度限額用完後,高血壓年度增加150元限額,糖尿病年度增加170元限額,若同時患有高血壓和糖尿病,則年度增加200元限額。增加限額部分的合規費用按50%比例報銷。原個人(家庭)賬戶余額已轉移至戶主賬戶上,可繼續在定點醫療機構使用。
2.門診慢性病。目前我市納入19種門診慢性病,參保居民通過慢性病鑒定後,發生的符合門診慢性病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按照65%的比例報銷,實行定點治療、限額管理。我市門診慢性病所有病種實行隨時申請、隨時受理、隨時鑒定。在待遇享受期內,根據病情需要,經診治醫師評估後,患者用藥量可放寬至3個月,門診慢性病由目前的“月限額”改為“季限額”。
3.門診特藥。為進壹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我省將用於治療癌癥、罕見病等重特大疾病的臨床必需、療效確切、適應癥明確、價格較高、適於門診治療的國家談判藥品作為門診特定藥品,實行統壹管理。目前。我省納入168種特藥。門診特定藥品按乙類藥品管理,原則上首自付比例全省統壹為20%,參保人員使用門診特定藥品相關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不設起付線,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0%。
4.重特大疾病。為提高參保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待遇水平,我省將兒童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唇裂、乳腺癌等33種診斷明確、治療規範、療效確定的病種納入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種,治療重特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住院病種在限價標準內的醫療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縣級、市級、省級醫療機構的支付比例分別為80%、70%、65%;其超出限價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