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所需材料
(壹)《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可在名稱核實後在工商局領取);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未設立母公司的,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未設立分支機構的,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關聯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已設立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已設立的企業變更名稱,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租賃的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和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證明或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和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有關證明。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此部分材料與報送登記科的材料壹致。
(四)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持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負責人聘書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書復印件。負責人聘書參照上級單位任命文件或股東會決議。營業執照原件,與營業執照 "負責人 "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負責人壹致的,無需提供負責人。不壹致的,提交新的 "負責人 "任命書。(註:這裏的負責人包括: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③分支機構的負責人;④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⑤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無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意向書。
(五)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申請人提交的文書需註明設備名稱、設備類型和設備數量。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圖及操作流程文件;包括經營空間平面圖、供貨、銷售流程文件(食品貿易需在文件中體現經營模式和流程圖)、標明用途、面積、設備設施位置的空間布局圖等。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進貨查驗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退出制度、食品查驗、貯存、運輸制度等;規模較小(註冊資金500萬以下的可結合以上制度制定)。
(八)健康證明至少兩份(其中必須有負責人壹份)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食品經營安全承諾書
(十)其他材料。企業實際聯系地址、全體股東居住地、聯系電話、身份證復印件。
提交申請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a) 有與食品原料處理、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場所。
(二)有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交叉汙染待加工食品和直接接觸食品的原料及成品,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使用經營場所相適應的證明;
(四)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規程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其他材料。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審查批準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查和處理:
(壹)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許可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應當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三)申請材料有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在更正處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屬於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屬於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申請材料收訖證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