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甲、乙類藥品均可報銷。其中,甲類藥品是指能夠基本滿足臨床基本需求的藥品。乙類藥品在職工自付壹定比例費用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壹般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支付費用。
2、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報銷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項目範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確定。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可以由參保人先行支付,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定點醫療服務;
(2)收費標準由價格部分規定;
(3)臨床診療項目必須安全、有效、費用合理;
3.基本醫療服務設施報銷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報銷範圍為參保人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必須居住的服務設施,包括門診和急診觀察床位費、住院床位費。對於部分轉診交通費、急診交通費、嬰兒培養箱費、食物培養箱費、護理費、陪護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能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