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負責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目標,並組織檢查、考核和獎勵;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壹般和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研究擬定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及規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安全生產標準的情況。
(三)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按規定上報傷亡事故情況;依法組織、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五)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工作。
(六)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全市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程及技術標準的情況,監督檢查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況,依法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根據《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與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驗收的事項進行審批或驗收;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對取得批準後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撤銷原批準。
(十)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評價及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十壹)督促、檢查和指導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分管區域和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擬定全市安全生產發展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科研成果鑒定和先進技術推廣、示範工作。
(十三)歸口管理市級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安全技術措施、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並監督檢查其資金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的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十四)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十六)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