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治療人體疾病為目的是區分藥品和食品的標準
生產經營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的食品,如減肥產品中的西布曲明、保健品中的西地那非等,甚至銷售、供應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生產、銷售、供應不以治療人體疾病為目的,含有國家禁用藥物的食品,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供應以治療人體疾病為目的的物質,應當認定為藥品,是否含有藥物成分、是否具有藥物功效,不影響性質的認定。
二、降低、失去藥品應有的療效,屬於偽劣產品
《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照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的要求,符合藥品質量和療效標準的四種情形之壹的,認定為假藥,其中 "藥品含有 其中,"藥品所含成分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 "的,屬於假藥。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高於國家藥品標準的,按照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應當符合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藥品的成分直接影響藥品的質量,藥品所含成分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如缺少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或非法添加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以外的成分,為假藥。
第三,不宜認定為 "其他種類的藥品為該種藥品"
對於沒有國家藥品標準,也沒有經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或者其他藥品標準,無法查清該藥品是否具有主治特定功能或者至少不能排除具有主治特定功能的。排除了特定功能的,不宜按照規定將 "其他種類的藥品視同本類藥物 "認定為假藥。
生產、經營者使用來源不明、成分不明的原料生產藥品,在銷售、供應藥品過程中不使用藥品通用名稱或者其他藥品商標、產品包裝,無藥品國家標準,無藥品質量批準標準或者其他藥品標準的。
且可能受檢驗檢測技術等因素的限制,在案證據不能認定該藥品是否具有特定功能或者至少不能排除具有特定功能,不符合藥品質量療效判定的實質假藥標準的,不宜按照《藥品管理法》規定的 "其他種類的藥品視同本藥品 "認定為假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