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個增加
(壹)新增四項免稅憑證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2.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3.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4.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提示: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享受。
(二)新增印花稅扣繳義務人規定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兩個取消
(壹)取消尾數規定,據實計稅納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應納稅額不足壹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壹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印花稅法》予以取消,的按壹角計算繳納。實行據實計稅納稅。
(二)取消部分應稅憑證
取消《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稅目稅率表中“權利、許可證照”稅目、“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的規定。
三、四個明確
(壹)明確印花稅計稅依據不含列明增值稅金額
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明確規定六類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1.除記載資金賬簿外,其他營業賬簿不征收印花稅;
2.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3.管道運輸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4.再保險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5.同業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6.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不征收印花稅。
(三)明確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納稅期限
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地點
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明確金額不定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確定規則
未明確金額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
政府定價或指導價
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壹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