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市場監管部門要求,我市各藥店需在門前設置檢查臺,配備體溫檢測儀,對進入藥店顧客和工作人員進行體溫檢測,並要求全員佩戴口罩。對於沒有佩戴口罩或體溫檢測大於37.3℃的顧客和工作人員,壹律不允許進入。各藥店要對店內群眾密切接觸的部位進行經常性消毒,並張貼醒目的消毒提示。對我市範圍內不具備通風和消毒殺菌條件的藥店,予以暫停營業。
對於購買用於治療發熱、咳嗽、腹瀉類藥械產品的市民,零售藥店工作人員需進行實名信息登記。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並向顧客開具藥械銷售憑證,對拒絕提供真實信息的市民,藥店應予暫停銷售。藥械銷售信息應立即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並由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向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疫情防控指揮部收到信息後,立即通知轄區將此類人員納入排查管控範圍。
藥械經營企業要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對供貨渠道、購銷記錄、儲存條件從嚴把控,確保質量安全。我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醫療保障部門將加強監督檢查,充分發揮聯防聯控機制作用,進壹步加強部門聯動和區域協作,對疫情防控期間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嚴從快從重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