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政府采購約談工作機制的通知
縣直各部門、各單位,各鄉鎮(辦事處),縣公***資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各供應商:
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推進政府采購“放管服”改革,創新政府采購監管方式,全面壓實政府采購各當事人主體責任,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監管和服務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建立政府采購約談工作機制規定如下。
壹、約談內容
在動態監控、日常監管、質疑投訴處理、監督檢查等政府采購監管工作中,關口前移,發現有違反《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及時約談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的相關責任人。涉及評審專家問題的,還要約談到有關評審專家。涉及供應商問題的,約談供應商。
二、約談方式
(壹)電話告知。發現采購過程中存在細節失誤等輕微問題時,電話告知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具體問題,要求其及時改正有關問題。涉及評審專家問題的,還要電話告知有關評審專家。涉及供應商問題的,還要電話告知有關供應商。
(二)現場約談。發現采購過程中存在內容性錯誤等較嚴重問題時,電話告知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具體問題,要求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的具體經辦人和直接負責人到指定場所當面交談、溝通情況,責令整改。涉及評審專家問題的,還要約談到有關評審專家。涉及供應商問題的,還要電話告知供應商有關負責人。
(三)上門約談。發現采購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等嚴重問題時,上門督導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令整改。涉及評審專家問題的,還要約談到有關評審專家。涉及供應商問題的,還要約談到供應商主要負責人。
三、結果運用
實行約談記錄和評估工作制度,約談工作結束後定期對相關責任主體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發現整改到位後及時將相關資料整理歸檔。發現整改不到位的限期再整改,再評估還不到位的如果責任主體為采購單位和評審專家,將有關情況向縣紀委和縣營商辦反映;如果責任主體為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將其列入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省市財政部門。
息縣財政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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